生活中,一些員工因為所在單位請假制度嚴格,會用買“假病條”的方法換假期。這些“病假條”價格從十幾元到上百元不等,且可以挑選本地多家知名醫院。有的商家開具的“病假條”還包括病例和檢查報告。但這樣的“病假條”真能解決員工請假的問題嗎?事實并非如此,使用“假病假條”請假,很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員工需慎重。
交“假病假條”請假孕婦被開除
2015年3月,正處于懷孕期間的劉女士收到所在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其內容為:“根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之規定:‘虛開、偽造、涂改請假證明或提供虛假請假理由者’,屬重大失職/違規行為……經單位研究決定:自2015年3月25日起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span>
接到這一通知,劉女士有點懵?!胺刹皇且幎▎挝徊荒荛_除懷孕女職工嗎?”
劉女士認為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提起了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單位對她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了劉女士的仲裁請求,單位對于仲裁裁決不服,又將劉女士起訴到了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醫院的證明,其中寫明:“患者劉女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公章非我院診斷證明及公章”。
此外,該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該公司工會意見征詢函、工會回復以及有劉女士本人簽字的員工入職培訓確認書、制度培訓確認書及勞動合同,其中制度培訓確認書中有“以上情況屬實,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的簽字字樣,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中載明的《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劉女士公示。
劉女士認可自己的簽字,但表示沒有看到《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依據單位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對劉女士具有拘束力。劉女士提供偽造的診斷證明向單位請假的行為,應當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情形,故單位依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懷孕不是“萬能保護傘”
我們國家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給予一定的職業保護,《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懷孕并不是員工的“萬能保護傘”,員工在懷孕期間,如果有過錯,用人單位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艞l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向員工支付任何補償。
因此,劉女士處于懷孕期間,一般情況下單位的確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她卻在孕期向單位提交“假病假條”,騙取病假,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因此,單位有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守住誠信才能保住“飯碗”
“病假條”是醫院對患病職工建議休假的證明,無論何種原因,向單位提交“假病假條”都是不誠信的行為,該行為一旦被查出,員工可能面臨被開除的風險,希望各位員工切勿因小失大。
同時,單位在員工休假和日??记谥贫鹊墓芾砩?,也應該更加主動、更加人性化,保障員工能夠充分享受休息休假權,而非讓員工必須通過作假的方式才能得到休息或請假。
(編輯:武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