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未安裝實現基本功能的部件可構成侵權
文: 來源: 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08-02 16:06:25 閱覽數:6606
【案情】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石材仿形機”的發明專利,并于2011年9月7日獲得授權公告,目前該專利尚處有效狀態。2015年1月21日,涉案專利的權利人變更為甲公司。根據該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內容,該專利中的工件切削裝置,包括通過垂直升降和水平橫移驅動機構可上下、前后移動地水平架設在兩個后立柱之間的橫梁以及若干由沿縱向垂直支承在梁上的主軸帶動以同步切割工件的切削刀盤等。甲公司申請對乙公司生產的一臺石材仿形機進行證據保全,并據此起訴,認為乙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侵犯其涉案發明專利權,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在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發明專利進行比對時,乙公司提出其生產的產品上未安裝切削刀盤,只有一個夾持件,該夾持件上也可以安裝其他部件,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包括有切削刀盤不同,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因而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全面覆蓋”是專利侵權案件中進行比對的基本原則,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上沒有切削刀盤,該產品的此項技術特征與涉案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有所區別,未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而不構成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雖然沒有安裝切削刀盤,但被控侵權產品作為一臺石材仿形機,要實現其基本功能,必須安裝切削刀盤,一旦安裝了該部件,就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相同。在此情況下,不能以被控侵權產品的未安裝狀態為由判定其不構成侵權,而仍應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解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在發明專利侵權的判定中,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一一比對,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原則。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控侵權產品上有夾持件,但并未安裝切削刀盤,表面上看似乎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有所區別,未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不構成侵權。
雖然“全面覆蓋”原則是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一條基本判定標準,但“全面覆蓋”不等于完全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某一部件時,表面上看存在不同,未達到“全面覆蓋”的狀態,但仍有可能構成侵權。
乙公司稱其生產的涉案石材仿形機在加工仿形石材時有切割、打磨、涂漆等功能,而在被保全到的涉案產品上,并沒有安裝切削刀盤,其產品的夾持件上也可以安裝其他打磨工具等。
通過分析加工仿形石材的步驟、石材仿形機這一產品的基本功能、被控侵權產品的使用原理等可見,被控侵權產品上雖未安裝切削刀盤,但其安裝有夾持件。在進行切割步驟時,被控侵權產品的夾持件上必須要安裝切割刀具。石材切割是石材仿形機的基本功能,也就是說要實現產品的該項基本功能,使用時必須安裝切割部件,一旦安裝了切割刀具,就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相同,因此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乙公司有關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切削刀盤這一技術特征因而不構成侵權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的裁判,可以說是對專利侵權比對中“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擴充,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專利侵權比對中“全面覆蓋”原則。對今后類似案件而言,本案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一是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即使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某一部件,也應考慮缺少之部件對于被控侵權產品功能發揮中所起的作用,確定該部件與被控侵權產品緊密程度認定侵權與否。但不能以被控侵權產品的未安裝狀態為由直接判定其不構成侵權,如果缺少的部件是使用產品時必不可少的,仍應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是有利于法官審理案件時避免簡單機械適用一些判斷規則,而是根據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華東政法大學 深圳大學)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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