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還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文: 來源:勞動午報 時間:2017-08-11 11:32:17 閱覽數:6484
科技公司 趙清生:我今年36歲,目前在本市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做技術員,是2016年8月入職的,公司跟我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在此之前,我曾在兩家企業工作過,合計工作年限已達11年。從今年3月1日起,我因身體原因開始休病假,有三甲醫院開具的病假條,每兩周開一次然后由我家人轉交給單位。近日,我申請于2017年8月1日起休年假,但單位不批,說我今年休的病假過多,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了,請問:單位的說法正確嗎?
魯晶晶:單位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您工作滿11年,從2017年3月1日起休病假,截至2017年6月1日,累計病假已超過3個月,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就無法再享受帶薪年休假了。因此,單位的說法是依法有據的。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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