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炒老板“魷魚”有風險
文: 來源:法律事務部 時間:2017-09-01 19:32:52 閱覽數:6430
近年來,隨著人力資源的市場化運作及用工方式的多樣化,因勞動者跳槽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激增,員工炒老板“魷魚”一般無需賠償,但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勞動者提前毀約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判令龍某支付給膠帶公司違約金7.5萬元。
2016年年初,地處浙江三門的一家膠帶公司為了占領新產品領域的市場,采購了一套無縫膠帶高新生產設備,并聘請龍某作為技術人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膠帶公司為龍某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約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同年3月,膠帶公司向廣州某廠購買了環形無接縫同步帶制造設備,總價款35萬元,其中設備款15萬元、技術培訓費20萬元。4月至5月期間,龍某和另一名技術人員前往廣州培訓。7月,龍某單方面向膠帶公司提交了離職表,公司人力資源部明確告知其簽有服務期合同,不同意其離職,但龍某提交離職表后一走了之,再也沒來上班。無奈之下,膠帶公司向三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委裁決,龍某支付給膠帶公司違約金7.5萬元。
龍某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自己無需支付違約金7.5萬元。龍某認為,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外,原則上無需支付違約金,而公司沒有為其提供專項培訓,故無需支付違約金。
而膠帶公司辯稱,公司采購了一套生產線,包含技術培訓費20萬元,并與龍某及另外一名技術人員分別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均約定如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10萬元。2016年4月底至5月初,公司派龍某及另一名技術人員去設備供應商處培訓,回來后,龍某僅工作了2個月左右就向公司提交離職表,龍某不顧公司意見任性離職,違反合同約定,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膠帶公司采購的設備款中包含培訓費,并對龍某進行專項技術培訓,而龍某培訓完畢后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限為18個月,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約定服務期 辭職要慎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特別是經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過并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勞動者,在選擇辭職時,最好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解除,不可隨意辭職,否則,極有可能要承擔巨額違約金,要慎之又慎。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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