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季 謹防幼兒園意外傷害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09-27 10:17:31 閱覽數:6375
9月份,眾多小寶寶將開啟求學生涯——成為幼兒園的新生。而年輕的父母們是否已經做好準備?畢竟,這是孩子第一次離開家人的全天候照顧,在一個全新的環境中學習、生活。在此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意外事故,甚至引發糾紛。據統計,近兩年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因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或孩子之間發生爭執引發的家長與幼兒園及家長之間的民事案件均達10余起。為了給幼兒創造一個安全、友好的校園氛圍,房山法院積極參與幼兒園法制建設,還成立了專門的審判組,選配資深法官及時、高效處理該類案件。
孩子被柜角撞傷破相 幼兒園被判賠償損失
高先生的兒子亮亮在家對面的幼兒園入讀。這天,戶外活動結束后,小朋友們在帶班老師的帶領下回到教室。在這個過程中,亮亮因為想盡快拿到玩具柜上他最喜歡的小汽車,跑動太快,在教室里摔了一跤,眼睛恰好撞到了玩具柜的一個柜角上,流了不少血。后來,高先生夫婦帶他醫院就醫,被診斷為“上瞼開放性損傷”,并進行了開放性損傷清創縫合術,上眼皮被縫了六針,同時在復查中還被告知眼皮疤痕難以修復??吹胶⒆拥倪@道疤痕,高先生夫婦認為,雖然幼兒園已經支付了亮亮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護、補充營養,并且因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傷害,以上損失均應獲得相應賠償,故以亮亮的名義將這家幼兒園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護理費9000元、營養費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對此,幼兒園答辯稱,亮亮受傷屬于意外事故,帶班老師在平常的教學中已多次強調了安全教育,幼兒園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因亮亮的父母未能提供完稅證明,故不同意給付護理費;醫囑中并未提到需要補充營養,也不同意給付營養費;亮亮所受傷害并未構成傷殘,故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亮亮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幼兒園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無需擔責。而目前涉案幼兒園并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應職責,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顧,造成亮亮受到人身傷害,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其中,關于護理費,亮亮的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具體誤工損失,但考慮到亮亮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就醫和護理的需要,酌定該項費用為3000元;關于營養費,雖然醫囑中并未提及需要補充營養,但鑒于亮亮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受傷后確有加強營養的需要,故酌定幼兒園應賠償其營養費2300元;同時,鑒于亮亮屬于未成年人,這次受傷確實給其身心造成一定損害,故酌定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帶班老師體罰孩子 幼兒園應道歉賠償
李女士的孩子樂樂在小區附近的一家私立幼兒園就讀后不久,李女士就發現孩子的身上經常有各種青紫印痕,一問之下才知道,因為樂樂不好好吃飯,活動量還特別大,她所在班級的帶班老師經常以掐擰、拖拽等方式對她進行體罰。作為媽媽的李女士心疼壞了,心想如果不是自己注意到這些傷痕,并及時詢問孩子,可能都不知道幼兒園老師居然采用這種教育方式,而且這種經常性地體罰必然已經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傷害。一氣之下,李女士以孩子的名義將這家幼兒園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在當地市級新聞報刊上公開向樂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訴訟中,幼兒園表示,帶班老師并非是對樂樂進行體罰,而是在她調皮不聽管教時進行輕輕的敲打,避免其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老師的教學方式確實有不妥之處,但尚不構成侵權,對此,幼兒園也已經對該名老師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還在事發后退還了樂樂當月的托費,并同意減免此后三個月的托費;目前僅同意向樂樂及其父母進行面對面的口頭道歉,但不同意登報道歉,也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說法
幼兒園教職員工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樂樂的帶班老師作為幼兒教育者,應充分了解這個年齡段孩子的身心發展特點,并給予更多的愛心、耐心和關心,而不是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教育管理,其教學行為顯然存在不當之處,并給樂樂造成了傷害,被告幼兒園亦應為該名老師的不當管理行為承擔責任。故李女士要求幼兒園對樂樂進行賠禮道歉,理由正當。但關于道歉的具體方式,法院認為由幼兒園出具書面道歉信為宜。關于精神傷害撫慰金,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精神受到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樂樂雖然因帶班老師的不當教學行為受到了一定傷害,但并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且幼兒園向其賠禮道歉也足以對其精神予以撫慰,故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最終判令幼兒園向樂樂出具書面道歉信,向其賠禮道歉,并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孩子撞傷同學 父母承擔部分責任
方女士的女兒寶寶和鄰居家劉先生的兒子貝貝是幼兒園的同班同學。這天,在戶外活動期間,毫無防備的寶寶被貝貝從身后撲過來推倒在地,恰好身前有一道臺階,寶寶當即被臺階的棱角撞傷。雖然經過醫院治療及時縫合了傷口,但寶寶的臉上仍然留下了一道傷疤,同時醫院還告知方女士夫婦今后需要對這道疤痕進行修復手術。事故發生后,幼兒園已支付了寶寶的全部治療費用。但方女士認為,貝貝無故將寶寶推倒是寶寶受傷的直接原因,同時事故發生時,現場只有一名老師在場,故幼兒園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責任,而寶寶目前所留傷痕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故將貝貝及其父母還有幼兒園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寶寶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后續治療費共計6萬余元。
對此,貝貝的父母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貝貝并不存在傷害同學寶寶的故意,并且寶寶的醫療費已經由幼兒園承擔,不同意給付任何賠償費用。
幼兒園則答辯稱,此次事件發生在一瞬間,純屬意外,幼兒園及帶班老師均無法時刻約束孩子的天性,不存在監管過錯,且已負擔了醫療費,不同意支付其他賠償費。
■法官說法
貝貝將寶寶撞倒致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其在事發時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幼兒園作為教學、管理者,雖已為各班配置了三名帶班老師,但在事發時僅有一名老師在場管理。故雖然幼兒園在事發后對寶寶采取了應急救治措施,并支付了此后發生的醫療費,但對于事故本身仍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職責。故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全部情況,酌定被告貝貝及其父母和幼兒園分別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方女士提供的出租車消費發票、醫囑、完稅證明等證據,酌定各被告賠償寶寶交通費700元、護理費6000元;但鑒于后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故對該項訴求予以駁回;同時,考慮到寶寶系未成年人,且受傷部位位于面部,必然對其今后的成長以及身心健康帶來一定影響,故酌定各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000元。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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