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文: 來源:河南工人日報 時間:2016-11-10 10:15:58 閱覽數:6620
2006年冬,高某到某物業公司從事鍋爐及水電維修工作。2016年3月30日,高某以物業公司不讓其繼續工作,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查明,自2006年至2011年,高某僅在每年的供暖期間為物業公司燒鍋爐。自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高某通過物業公司承包了所在小區的綠化與外墻保溫等業務,但物業公司將承包費以工資的形式按月支付給高某。另外,高某不與公司其他職工一樣接受物業公司日??记?、各種考核等管理制度的約束。后因物業公司及小區居民對高某所承包的綠化與保溫等服務內容不滿意,物業公司與高某解除了業務關系。
仲裁委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并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最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高某的報酬取得方式雖與物業公司其他職工一致,但并未像其他職工一樣接受物業公司安排而從事日常勞動,且物業公司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也從未適用于高某。所以,高某與物業公司之間并未同時具備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個條件,故雙方之間的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最終,仲裁委裁決駁回了高某的仲裁請求。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