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未作出核定的保險人承擔責任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11-09 15:04:01 閱覽數:5989
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未作出核定的保險人承擔責任
——內蒙古察右后旗法院判決郭利訴人保財險后旗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且在發生保險事故及收到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沒有作出核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案情
2015年2月15日,原告郭利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察哈爾右翼后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后旗支公司)簽訂了《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標的為奶牛,保險數量140頭,單位保險金額6000元,總保險金額84萬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16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15日24時止。同日,原告依約交付被告保險費67200元。原告郭利飼養的3頭、5頭、8頭、4頭、3頭雪龍黑牛因敗血癥(非傳染性疾?。┓謩e于2016年1月20日、1月22日、1月23日、2月5日、2月13日相繼死亡。經原告報案索賠,被告一直沒有作出核定,且未向原告送達拒賠通知書。
原告郭利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其死亡的23頭牛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范圍,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138000元。被告人保財險后旗支公司辯稱,原告死亡的23頭雪龍黑牛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奶牛,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為奶牛,但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原告沒有如實告知情況,將雪龍黑牛按奶牛進行投保,而仍然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并依約收取保險費用,且在收到原告給付保險金請求后一直沒有作出核定,故被告應當依法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原告死亡雪龍黑牛23頭,每頭牛的保險金額為6000元,共計保險金額為138000元,被告應予依法賠償。據此,判決被告人保財險后旗支公司支付原告郭利保險金138000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在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
1.原、被告簽訂的《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痹摲ǖ谖迨鍡l進一步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焙贤ǖ谒氖臈l還特別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睆囊陨戏梢幎梢钥闯?,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原、被告簽訂《奶牛養殖保險合同》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原、被告簽訂的《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2.被告應當依約支付原告保險金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奶牛養殖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作為投保人的原告未如實告知情況,將雪龍黑牛作為奶牛進行投保,而仍然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并依約收取保險費用,故被告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另外,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第一款又補充規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本案原告飼養的23頭雪龍黑牛,在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13日期間因病相繼死亡。自23頭雪龍黑牛相繼死亡后,原告在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前提下,多次前往被告處進行報案并提出索賠請求,在被告告知原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情況下,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提起訴訟。這期間不僅遠遠超出了保險法規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而且被告一直沒有作出核定,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
本案案號:(2016)內0928民初816號
案例編寫人: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史秀永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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