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遭遇坑騙,能否就近起訴索要賠償?
文: 來源:勞動午報 時間:2017-11-10 09:05:56 閱覽數:5964
編輯同志:
一家購物網站在11月11日到來之前,便開展“雙十一狂歡提前享”活動。我找到其中一家商店,以800元價格購買了1床蠶絲被。不曾想,卻遭坑騙:被子里面根本不是蠶絲,而是一些發黑、發黃的棉花。
為此,我曾要求網店給予購買費用的10倍賠償。但網店只同意退貨退款,甚至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寫明“發生訴訟,應當向網店所在地法院起訴”為由,威脅我說,姑且不論我能否勝訴,即使能夠獲勝,我到上千公里外的網店所在地起訴,花去的車費、住宿費、差旅費、誤工工資等與能夠獲取的賠償也大致相當,到頭來還是得不償失。
請問:我真的只有到網店所在地起訴嗎?
讀者:周姍姍
周姍姍讀者:
你并非只能到網店所在地法院起訴,而且可以就近選擇訴訟法院。其原因是:
一方面,你可以不受約定管轄約束。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备鶕艘幎?,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了其中之一的法院作為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約定就能對彼此產生約束力。但是,這僅僅是針對合法的協議管轄而言,本案中的“發生訴訟,應當向網店所在地法院起訴”的管轄協議卻因違法而無效。
之所以說本案管轄協議違法,是因為它違反了如下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span>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內容的,其內容無效?!?/span>
本案中的網店作為經營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作此規定的目的,在于增加消費者的負擔,使消費者在發生糾紛后因擔心得不償失等原因,而不得不放棄權利,繼而免除其自身責任。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該條款從一開始起就對消費者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你有權在自己本地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進一步明確:“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span>
因此,你有權以“蠶絲被”的交付地在你居住地為由,就近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