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對產品特殊使用方法未盡警示說明義務的責任承擔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11-21 09:30:37 閱覽數:6066
經營者對產品特殊使用方法未盡警示說明義務的責任承擔
——江蘇南通中院判決陳其通訴新宏達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對產品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特殊使用方法負有警示說明義務。即便產品質量合格,但因經營者未盡到充分的警示說明義務,消費者沒有掌握正確使用方法導致損失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消費者未能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而不當使用產品,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6年1月10日,陳其通向江蘇省南通市新宏達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宏達公司)購買了“3M前置反沖過濾器、3M凈水器”一套,后新宏達公司派人前往陳其通位于南通市恒盛豪庭家中進行了安裝。2016年1月29日,由于案涉房屋內凈水器、水龍頭、花灑等損壞導致漏水,致使陳其通家中地板等物品損壞,因損失賠償協商未果,陳其通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80972元。
一審中,由法院委托江蘇省海安海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陳其通因漏水產生的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9月20日,該機構出具損失評估報告,評估損失金額計45772元。法院綜合認定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損失為51772元。新宏達公司另申請對“3M前置反沖過濾器、3M凈水器”的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2017年3月22日,該機構出具質量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發生爆裂的3M前置反沖過濾器、3M凈水器的材質符合產品要求,外觀無異常,斷口無成型缺陷,符合《凈水器產品說明書》的質量要求;發生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溫度過低,凈水器內部的水變成冰,由于體積的增大,對凈水器外殼施加了壓力,導致凈水器外殼破裂。
裁判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新宏達公司銷售的凈水設備漏水是存在缺陷所致,新宏達公司對凈水器低溫使用方法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紤]到事發時,陳其通家中多個設備損壞漏水,共同導致了損失的產生,且陳其通自身可能存在使用不當等原因,新宏達公司承擔30%的責任。法院判決:新宏達公司賠償陳其通15531.6元。
新宏達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3M凈水器經鑒定質量合格,陳其通主張產品存在其他缺陷,但未能舉證,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新宏達公司對凈水器在低溫下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特殊使用方法未盡充分的警示說明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南通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新宏達公司銷售的3M凈水器經鑒定質量合格,但由于消費者陳其通在持續低溫環境下未能及時將凈水器的水排干導致水結冰后體積增大,凈水器外殼破裂造成其家中受損,此時的責任如何認定。
1.3M凈水器產品或包裝上對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使用方法未設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使用方法,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設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而案涉3M凈水器關于“工作水溫為4.4—38攝氏度”以及“當室溫低于0.6攝氏度時應排干凈水器”的特殊使用方法,僅在3M凈水器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第2頁安裝注意事項中予以說明,并沒有在外包裝或產品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2.新宏達公司未盡明確的警示說明義務,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盡管案涉3M凈水器安裝說明書中載明“凈水器只能安裝在冷水管線上,本凈水器工作水溫為4.4—38攝氏度”“禁止將本產品安裝在有結冰風險的區域,凈水器不能結冰,當室溫低于0.6攝氏度時應當排干凈水器”,但該注意事項字體與其他部分一致,并未通過加粗加黑等形式予以特別提醒,且未告知不當使用可能產生的后果,該說明不明確且未起到警示作用,新宏達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對該特殊使用方法向陳其通盡了明確的警示說明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3.陳其通作為消費者未盡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新宏達公司的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即了解并掌握產品正確使用方法既是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也是消費者應負的義務。陳其通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3M凈水器時,未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以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在持續低溫環境中沒有將凈水器中的水排空,導致外殼破裂漏水,其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減輕新宏達公司的賠償責任。鑒于陳其通家中多處漏水導致損失發生,其他公司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且陳其通自身也有過錯,法院酌定新宏達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較為合理。
本案案號:(2016)蘇0602民初5809號,(2017)蘇06民終2483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谷昔偉 鄧黎明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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