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想“私了” 保險公司不同意
文:中國法院網 來源: 時間:2016-11-10 10:19:32 閱覽數:6366
車子在路上發生碰撞,車主們“快刀斬亂麻”私下簽訂協議,保險公司是否要認可?日前,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認定私簽協議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
2014年4月,曹某在高速公路駕駛車輛時,與楊某駕駛的貨車發生追尾事故,不僅兩車受損且造成曹某上頜骨多發骨折,7枚牙齒脫落。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未保持安全車距,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的貨車未按規定安裝防護裝置,負事故次要責任。
之后,曹某與楊某達成協議,曹某所有醫療費用在排除交強險之外按六四比例分擔,即楊某承擔40%。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間,曹某多次前往上海一家醫院就診,經鑒定其構成傷殘十級。據曹某稱在此期間共花去車輛維修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9萬余元。之后,要求楊某按協議約定比例支付費用,楊某則拿著協議聯系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可保險公司拒賠,這下楊某也反悔了。
曹某得不到賠償,索性將楊某、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對各項經濟損失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楊某按協議約定在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與楊某之間的協議對我們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交通部門僅認定事故主次責任,未認定責任比例;且協議中約定的責任按六四分擔是不合理的?!蓖徶?,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交警部門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且出險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比例無明確規定的,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保險人按30%事故比例計算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曹某合理經濟損失認定為35萬余元;曹某與被告楊某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但保險公司未承認該協議,也未在協議上簽字蓋章,故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曹某承擔70%的事故責任,楊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因此,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保險公司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而楊某根據協議約定需承擔剩余1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交強險保險金12.2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賠付損失7萬余元,共計19.2萬余元;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損失9113.6元。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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