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經營范圍 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文: 來源:勞動午報 時間:2017-12-01 12:47:57 閱覽數:6012
案情介紹:
2017年9月,小湯山鎮某村村民李某與順義區某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建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某裝飾公司供給李某鋼筋2噸、黏土磚10萬塊,交貨日期為10月底前。后因建材價格上漲,該公司拒絕交貨,并稱銷售建材的行為屬于超范圍經營,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無奈之下,李某找到小湯山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钡罁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簽訂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币簿褪钦f,企業超出經營范圍對外簽訂的合同,原則上并不當然無效,除非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合同外,其他情形應為有效合同。本案中,某裝飾公司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建材買賣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該裝飾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提示:
所謂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如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新聞出版、彩票等;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武器彈藥、毒品等。
(編輯:武曉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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