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定標準利息 法律效力的確認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8-01-09 16:35:37 閱覽數:5969
[案情]
2016年6月10日,楊某因經商需要,向許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5%,每半年支付利息3萬元,未約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6月10日,因經營不善,楊某無力按約定時間支付利息,雙方經協商,本金續借一年,未付利息由楊某另行出具借條給許某。于是,楊某另寫下一張金額為6萬元的借條給許某。許某隨后至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楊某還本付息共計16萬元。
[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楊某將所欠利息另寫成借條給出借人許某,楊某應否支付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筆者認為,楊某借款時約定的月利率5%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楊某將所欠利息寫成借條的行為,即使是自愿支付,超出法律規定標準的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理由如下:
民間借貸利率可以超過國家基準利率,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利率標準。約定超過限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無效。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限定為年利率24%以下。超過24%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雙方約定年利率在36%以下,并自愿給付的情況下,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率,借款人不得要求出借人返還。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律上是確定無效。如果借款人還沒有給付,就不需要再給付;已經給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超過法律規定部分的利率無效,不是指借款合同全部無效。其實借款合同及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率還是有效的。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的,可以將范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本案楊某與許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及年利率36%之內的相關內容是有效的,但超出法律規定年利率36%的部分是無效的。
本案楊某借款后,將所欠利息另寫成借條,這種行為應視其為自愿給付,但雙方約定月利率為5%,年利率達6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對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而對年利率36%以內的部分楊某則應支付給許某,超出部分楊某雖然已寫成借條,也可以不再給付。即便已經給付,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作者單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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