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開賭場 應受何處罰?
文: 來源:濱海時報 時間:2018-02-27 15:37:57 閱覽數:6765
春節期間和家人一起打打麻將,如果賭注達不到一定程度,不屬于賭博行為。然而有人公然在商業街開設賭場,這肯定就是犯罪行為。近日,公安河西分局經工作發現在解放南路與潭江道交口南側暗藏著一賭博窩點,并將該窩點成功搗毀,現場抓獲涉賭人員15 名,查獲賭博機30臺。時報記者 張瑋
案情回顧
民警經過偵查發現,這個賭博窩點租用的是一間廢棄的快遞服務站,并以此為掩護,利用賭博機形式,非法開設賭場牟利。當晚9點左右,河西警方調集40余名警力,將這一賭博窩點成功搗毀,現場抓獲涉賭人員15 名,查獲賭博機30臺。審訊中,賭場經營者張某交代,他通過非法渠道購買了賭博機,雇用趙某、王某負責賭場日常運營。利用春節期間人們賦閑時間多的特點,準備大撈一筆。自今年1月開業以來,賭場賬目流水已達數十萬元。為了掩人耳目,張某采取電子支付方式進行賭資交付。為了吸引賭客,他們還設定了抽獎、買贈等活動?,F張某等三人因涉嫌開設賭場被依法刑事拘留,吳某等四人因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警方釋法:開設賭場罪就是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來賭博,以此營利的犯罪。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張某等三人涉嫌開設賭場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上開設賭場,是否應受到懲處?
市民薛女士:現在網絡發達,我聽說有人在網上開設賭場,和一般的賭場是不是同樣應該受到懲處?
警方釋法: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網上開設賭場犯罪同樣也是違法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這些行為只要是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就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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