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期延長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綜合各方因素進行考量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8-04-13 15:49:04 閱覽數:5736
承包人工期延長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綜合各方因素進行考量
江蘇如皋法院判決某電力公司訴某鋼結構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更設計,造成承包人停工、緩建、返工、改建,或者因發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
案情
原告電力公司作為發包人,將其公司的復合絕緣子項目擴建工程——機械配件生產廠房、套管生產廠房(高壓試驗大廳)鋼結構分部工程發包給被告鋼結構公司進行施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日期2009年5月18日,竣工時間2009年10月25日。合同簽訂后被告鋼結構公司即于2009年5月20日開始施工,施工完畢后,雙方于2009年12月15日對案涉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超過合同約定工期49天。原告電力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鋼結構公司承擔工期延長的違約責任。審理中,被告鋼結構公司提供:1.《工作聯系單》,證明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更設計,造成承包人返工、改建;2.《付款對比表》,證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付款;3.市氣象局出具的2009年6月至12月的氣象資料,證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施工的事實。
裁判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應當綜合各種實際因素來確定工期延誤的原因。一是原告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的情形。雙方在合同中對具體的付款時間節點進行了約定,但根據被告提供的《付款對比表》,原告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付款過程中存在延期付款之違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故原告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付款過程中存在延期付款的違約情形,屬于工期實際順延考慮的因素之一。二是根據案件查明事實,被告方工期延期客觀存在以下因素:1.根據如皋市氣象局的證明,如皋市2009年6至12月降水日數為58天。鋼結構施工工程大部分情況下是露天作業,晴天施工,下雨天停止作業。下雨天停止作業屬于不可抗力的天氣因素造成,工期按理也應順延。2.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造成承包人返工、改建,也屬于承包人順延工期的情形。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延誤違約金59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息訴服判,未有上訴。
評析
工期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工期延誤可分為可原諒的工期延誤與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
1.可原諒的工期延誤??稍彽墓て谘诱`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有以下幾點: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災害、惡劣氣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糾紛等原因,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短期內恢復履行合同;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更設計,造成承包人停工、緩建、返工、改建,或者因發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通常來說,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一般會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工程的工期,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長,不可預見的主客觀因素多,順延工期、延誤工期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屢見不鮮,建設工期也成了鑒定單位、施工單位爭議的高發點。
2.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指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如承包人組織管理不善或承包人一方違約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對于此類工期延誤,承包人不僅不能順延工期,還應當承擔延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一般來說,承包人工期延誤后,雖然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和設計圖紙,但與承包人工期延誤沒有因果關系,承包人不能因此主張順延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工程施工,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影響承包人正常施工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是否因此承擔延期竣工的違約責任,取決于工期延誤是否符合順延工期的事由。
本案案號:(2016)蘇0682民初9757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孔德萊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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