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防”無關信任,而是出于“保護”,請保管好你的個人敏感信息!
文: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時間:2018-07-30 14:39:35 閱覽數:5649
與關系較為近親的朋友、同事交往,多數人會充滿信任,這就給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留下了可乘之機,利用他人的信任打起了“歪主意”。
案例回顧
2017年7月,高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當日,他在老家取錢的時候發現銀行卡里少錢了,卡被人盜刷了。
經工作查明,原來盜刷高某某銀行卡的人正是他的同事成某某。怎么回事呢?來看成某某的供述:
高某某和我是同事。2017年6月的一天,高某某找我,讓我幫忙網購一張回老家的火車票,我讓高某某通過微信將錢轉給我,但高某某的微信沒有綁定銀行卡,我就幫他將微信綁定了銀行卡,然后幫他網購了火車票。因為缺錢,我就私自用高某某手機給他注冊了一個支付寶賬號,并設置為高某某人臉支付。
之后,我用我的的手機登錄高某某的支付寶賬號,系統就給他的手機發來驗證碼,我將驗證碼輸入我的手機,就可以通過我的手機使用他的支付寶賬號了。隨后,我便將高某某銀行卡內的錢轉到我的支付寶賬號內,由于需要人臉識別,我就趁高某某不注意時刷了高某某的臉,前前后后一共從高某某那刷了9000多塊錢。
近日,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順義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示:
不應該讓別人知曉的個人敏感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因為“求人幫忙”就像高某某那樣“不設防”,否則,就會出現本案這樣的情景:一人失去財物,一人失去自由,兩人失去同事情誼。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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