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銷售假藥罪? 《我不是藥神》所涉及的罪名了解一下
文: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時間:2018-07-31 17:23:59 閱覽數:5854
最近有一部電影在各種社交媒體上被刷屏了。這部國人拿來與《辛德勒的名單》、《辯護人》等相提并論的電影在還未正式上映前就以極高評價在話題中成功殺出一條血路,引來無數路人為其駐足。
《我不是藥神》講述的是一個原本窮困潦倒、靠賣保健品度日的中年男子在陰差陽錯間成為印度仿制藥的代購,救無數慢粒白血病人于水火并最終實現自救的故事。
影片的最后,主人公程勇以走私罪、銷售假藥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獲得減刑提前兩年釋放出獄。
走私罪
規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一般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為類罪名,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
影片中程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多次利用貨船郵寄未經批準進口藥品,且藥品不屬于走私罪中規定的特定種類,因此適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銷售假藥罪
規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指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行為。此處假藥是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中稱為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需要說明的是,在未出臺之前,銷售假藥罪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限定條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這一要件之后,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銷售假藥罪由具體危險犯變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有銷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影片中程勇售賣的印度仿制藥,為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適用“銷售假藥罪”。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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