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網約車與乘客共同侵權案:超出交強險部分平攤
文:正義網 來源:正義網 時間:2016-12-13 11:28:04 閱覽數:6594
廖先生開車送網約車乘客顏女士,顏女士在下車開門時與騎自行車的秦女士發生碰撞,造成秦女士受傷。交管部門認定廖先生負全責。秦女士將廖先生、車輛投保公司、網約車平臺及顏女士一并起訴,索賠醫療費等共計4.3萬余元。今天下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據悉,此案是北京首例網約車與乘客共同侵權案件。
網約車肇事后司機等多方被起訴
原告秦女士稱,2016年6月17日8時40分,在海淀區小營西路毛紡路,廖先生駕駛重慶號牌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車內乘客顏女士開右后車門時,與她騎自行車的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秦女士受傷,鞋子損壞。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先生負全部責任。
對于索賠金額,秦女士解釋,包括她實際支出的醫療費1.7萬余元,來往醫院、交通隊、法院的交通費756元,傷后需要補充營養費用5000元,護理費750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
庭審中,廖先生對事故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不該擔責。他解釋,事發時因主路堵車,他在機動車道排隊等候行使,還未到預定??康攸c,顏女士等不及要下車,自行開啟右后車門時與秦女士發生碰撞,“我并未??考巴獬塑嚾碎_啟車門”。
顏女士一方表示,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及事實,應由廖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耙蚵飞陷^擁堵,且據我目的地很近,經廖先生同意,我開啟車門下車?!?/span>
網約車平臺認為,廖先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廖先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車輛的交強險,而廖先生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其應補繳保費差價850元后,該公司再承擔賠償合法損失;商業三者險公司以廖先生改變營運性質且事發前未告知為由,不同意賠償。
保險公司與約車平臺及乘客共同賠償
法院審理后,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交強險公司賠償秦女士醫療費、營養費1萬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723元;網約車平臺與顏女士各賠償秦女士醫療費、營養費4149元。
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并未出現交強險免責的法定事由,故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對商業三者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法及雙方的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廖某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險,在保險期內,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未通知商業險保險公司,故商業三者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害部分,法院認為,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廖先生作為駕駛人,其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在顏女士未在安全??康攸c開車門下車時,廖先生應盡到有效制止和提示義務,以保證乘客及??康攸c周圍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安全。
顏女士作為車輛乘客,在明知車輛未到安全??康攸c即開啟車門下車,又未提高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廖先生與顏女士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廖先生系在接受網約車平臺指派,履行與顏女士的客運合同,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廖先生屬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其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網約車平臺作為接受廖先生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確定顏女士與網約車平臺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明年此類案件會有較大增長
此案宣判后,海淀區法院專門召開發布會,對涉APP出行平臺交通事故案件調研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該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7件,其中,2015年立案1件,2016年立案6件。法官預測,2017年的收案量會有較大增長。
對涉訴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法官介紹,上述7起案件中,平臺司機承擔全部責任的有5件,承擔主要責任的1件,未定責的1件,平臺司機負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85.7%。
法官分析,目前涉APP出行平臺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臺的網約車及代駕業務,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典型問題也是圍繞這兩塊業務產生的,主要包括: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的關系問題;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問題;網約車的商業三者險理賠問題;平臺公司采取外包經營模式下的責任承擔主體問題;線上、線下司機(或車輛)不一致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如何妥善處理上述爭議問題,法官分別給出建議: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可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注冊司機根據平臺公司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
針對目前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務,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臺公司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問題應當尊重合同約定。經審查免責條款有效的,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實踐中,平臺公司可能采取勞務派遣、集約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但平臺公司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或者車輛)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法官調研認為,即使在注冊司機擅自將賬號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將業務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對外也應當由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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