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宅基地使用權及 地上房屋權屬的認定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8-11-28 17:22:11 閱覽數:5551
借名宅基地使用權及 地上房屋權屬的認定
【案情】
陳大與陳小是親兄弟。陳大有一個女兒,陳小有三個兒子。1990年,經村委會批準,陳小在村北建住房兩所,其中一處宅基地是借用陳大名義申請所得,登記權利人為陳大,此處房屋建成后由陳小三兒子居住使用。因陳大夫婦已病故,陳小辦理過戶手續需要侄女協助配合,但陳大女兒認為,作為法定繼承人其享有繼承房產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雙方協商未果,引發訴訟。
【評析】
本案爭議是,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該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筆者認為,陳大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陳小享有房屋所有權。理由如下:
1.關于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陳大、陳小屬同村村民,均有權向所在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但不能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根據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需經依法登記方能取得。陳小借用陳大名義批得的宅基地,登記權利人為陳大,所以該宅基地使用權依法應歸陳大所有。
2.關于借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
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歸陳大所有并不代表涉案房屋也歸其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合法建造可以設立物權,且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涉案宅基地雖登記在陳大名下,但陳小提交的村委會、時任村黨支部書記以及陳大分別出具的證明書能夠證明陳小借用陳大名義申請宅基地,村委會知情并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不存在陳小通過借用他人名義向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騙取宅基地之說,且陳大允許陳小建設住宅。故陳小所建房屋屬于合法建造,依法可以取得物權。
3.關于借名宅基地如何處理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不屬于個人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既然借名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分屬陳大、陳小,宅基地又不能繼承,那么涉案宅基地該如何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故涉案宅基地如何處理,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法應由村委會決定。
(作者單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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