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不限于醉酒開車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9-02-27 16:54:42 閱覽數:5063
去年12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不只喝酒的司機梅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同車被告人張某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兩個月。
自從危險駕駛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逐漸成為深入人心的理念,可是不少人簡單地認為危險駕駛等同于醉酒開車,即只有醉駕開車之后才會犯該罪,但是司法實踐并非如此。對大眾而言,可能不會明白沒有開車怎么也會因為危險駕駛被判刑,其實這就是刑法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那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就要各自為整個犯罪后果承擔責任。因為涉嫌共犯不開車也會犯危險駕駛罪的也不限于乘車人,有些車輛所有人明知司機醉酒仍將車輛借予其駕駛,這種情況借車人也可能因為屬于幫助犯而觸刑,也就是說不開車甚至不坐車的人也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還有的單位領導迫使下屬超載運客,這樣的領導也會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獲罪。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不開車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還有很多,例如聚餐時,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這些行為人基本上是醉酒駕駛員的熟人,他們不僅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還對危險駕駛心存僥幸,甚至認為即便被查到,自己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綦江法院判決的這起案件可以說是一堂生動的警示課,勸阻別人遠離醉駕不僅是關心他人,更是對自身的保護,如果積極配合促使駕駛員危險駕駛還直接乘車,無疑是要面對人身危險和法律風險的雙重威脅,即便是不直接乘車只要有配合促使危險駕駛行為,也難逃刑罰的制裁。
根據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此可見,危險駕駛罪不僅限于醉酒開車,只是醉酒開車是最常見的危險駕駛行為,由于對危險駕駛罪的認識存在偏差,不少人稀里糊涂地就犯罪了。這些稀里糊涂就犯危險駕駛罪的人,絕大多數都是認為自己不是醉酒開車或違法駕駛的司機,礙于面子或為了行使權力漠視他人的危險,這種漠視并不能讓自己置身事外,反而會惹禍上身為自己的沉默或恣意付出慘重的代價。
(作者單位: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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