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冷暖”到底應誰知?
文: 來源:北京法院網 時間:2019-03-21 08:46:54 閱覽數:4794
臘月寒冬,南北方過冬的各種段子頻頻來襲,正所謂“北方過冬靠暖氣,南方過冬靠的是一身正氣”。供暖情況直接決定了北方人能否過一個暖意濃濃的冬天。那么,供暖達標與否,到底由誰說了算?業主應當如何證明供暖未達標?供暖不達標可否全額拒交供暖費?供熱公司又如何舉證自己供暖已經達標?冷或暖的爭議經常會引發供熱公司與業主之間關于供暖費的矛盾。正值今年供暖季,三中院法官以案說法,幫你道清“冷暖”。
案件回放:
孫某系北京市懷柔區某小區業主,與供熱公司簽訂了供熱合同,供熱公司向孫某居住的小區提供了供熱服務。雙方對供暖溫度是否達標產生爭議,供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孫某所屬房屋單元的測溫記錄,證明2016-2017年度供暖達標;但是,一審法院以供熱公司未提供2017-2018年度測溫記錄為由,遂認定其在供熱服務中存在瑕疵,故對2017-2018年度的供暖費予以酌減。
判決后,供熱公司上訴,認為應由業主承擔供暖不達標的舉證責任。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供暖溫度達標與否的舉證責任分配有誤,在業主未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溫度不達標的情況下,以供熱公司未提交測溫記錄為由,直接認定供熱服務存在瑕疵不當,故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供熱公司請求的2017-2018年度供暖費。
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供熱公司與業主對于供暖服務是否存在瑕疵的爭議焦點通常集中在供暖溫度是否達標。那么,如何舉證證明供暖是否達標?
首先,供熱公司與業主之間屬于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供熱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供暖服務并達到相應標準,業主亦應當履行繳納供暖費的義務。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比绻┡瘻囟却_實不達標,業主有權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不繳或少繳供熱費。但是,業主主張供暖不達標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不能單憑口述,業主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例如,在室溫過低的情況下,業主應當及時與供熱公司溝通,保留相應的報修或投訴記錄,要求供熱公司及時測溫并進行維修。
再次,有關法律法規目前并未強制要求供熱公司必須對供熱范圍內的每一戶進行室內測溫,故本案一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誤。如果供熱公司在報修或投訴后未及時維修,且雙方對于室溫當時是否達標產生異議的,可以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法官提示:
除非供熱公司提供的服務確實不達標,否則業主均應及時、足額繳納供暖費用,不能僅以未與供熱公司簽訂書面供暖合同、房屋未實際居住或已出租為由拒絕繳納供暖費用。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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