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曾外祖母喪事,可以請喪假嗎?
文: 來源:勞動報 時間:2019-03-28 16:29:34 閱覽數:5022
近日報載,今年2月28日一早,還在處理長輩喪事的20歲小伙賈某收到主管發來的信息:“你過兩天來辦離職吧!”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主管究竟是以什么理由辭退賈某呢?
賈某今年20歲,老家在江蘇省南通如皋。2018年12月,賈某入職南京一家信用卡催收公司。今年2月份,賈某收到父親的信息,要他2月27日回一趟家,原因是其父親的外婆去年11月份去世,當時賈某沒有回家。這次因為當地的習俗需要處理后續事宜,賈某的父親千叮嚀萬囑咐,讓其一定要回家。
于是,賈某2月26日晚在微信上向主管請假。賈某認為自己平時工作盡心盡力,請兩天假不是什么難事,但是主管表示只能請一天,不能按時回來就辦離職。
賈某說,自己一直很珍惜這個工作,沒想到竟會因為請假問題而丟了飯碗,并表示單位有明確規定:一個月內連續曠工三天才視為離職。主管董某則表示,賈某的長輩關系很遠,自己沒有辦法給他批喪假,而且最近公司業務比較緊張,賈某的請假一定程度上影響業務進程,因此只能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給他批一天事假。2月28日下午,公司經理打電話給賈某稱,因為主管董某沒有將其請假情況上報,才導致這種情況發生。隨后主管董某也說,經理出面給賈某一次機會,不會因為這件事辭退他。賈某已于3月1日去公司報到,繼續上班。
雖然最后賈某未被公司開除,但是由此引出的一些問題有必要搞搞清楚。有人說,賈某不能請喪假的原因是他不是死者的直系親屬。其實,即便賈某是直系親屬,他也未必可以請喪假。當然,主管董某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妥當的。
提示一
喪假規定中的“直系親屬”
有特定范圍
賈某不符合請喪假的法定條件,首先是因為他不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親屬。
喪假是指職工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早在1980年,國家已對職工喪假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通知》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雖然當時的文件規定的是國營企業職工可以享有的權利,但現在用人單位都應該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提供喪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不給奔喪員工請喪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不少單位反映,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親屬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由于不給喪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要求適當解決。為了適當解決職工的這一實際困難,并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執行,原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親屬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滬勞資發(87)130號)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往返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痹K省勞動局也有類似的規定。需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上對于直系親屬的定義并沒有統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钡窃瓏覄趧涌偩?、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通知》中所指的直系親屬,明確為父母、配偶和子女。至于職工其他親屬去世的,以上文件中確實沒有規定一定要給喪假,相關事項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
所以此案中主管董某表示,賈某(去世的)長輩關系很遠,自己沒有辦法給他批喪假,也無可厚非。但由于我國歷史形成的風俗,祖輩的喪禮,孫輩甚至曾孫輩一般也在必須列席的范圍內,還有兄弟姐妹等,也難以缺席。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也將祖輩、兄弟姐妹等去世列入職工可享受的喪假范圍。
如有的用人單位規定,職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需要辦喪事的,給予3天喪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時,需要辦喪事的,給予1天喪假,這種規定就比較人性化。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如能在此基礎上,再規定職工的曾祖曾父祖母、曾外祖父曾外祖母死亡時,需要辦喪事的,也酌情給予喪假,那就更有人情味了。至于這種情形是否還有路程假,也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
還有人問:員工養父母去世可以享受喪假待遇嗎?有一種意見認為,從民法理論上講,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所以當職工的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也應享有喪假待遇。但是由于我國法律上對于直系親屬的定義沒有統一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通知》中所指的直系親屬,是否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仍存爭議。
從單位不重復承擔相應義務的角度出發,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兼有生身父母和養父母的,當生身父母和養父母中一方喪亡時,員工已享受了喪假,則另一方喪亡時,不得再享受帶薪喪假。員工自幼父母雙亡,由他人撫養成人,撫養人去世時,憑有關證明可享受帶薪喪假?!睆乃痉▽嵺`上看,這種規定法律也不禁止。
提示二
在配偶和直系親屬死亡時才可請喪假
對于賈某來說,即便他屬于死者的直系親屬,恐怕也不符合法定的請喪假的條件。為什么呢?因為賈某的曾外祖母是去年11月份去世的,當時賈某沒有回家,這次因為當地的習俗需要處理后續事宜。而從國家有關喪假的規定可見,職工請喪假限于配偶和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盡管處理落葬等事宜也算辦喪事,但是如果與落葬對象死亡時間間隔較長,即使職工的有關喪假沒有休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也未必可以請喪假。
不過,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建議用人單位允許職工在親屬落葬時使用剩余喪假。特別是考慮到“骨灰撒?!?、“節地葬”等是受到政府政策鼓勵的,用人單位更應從提倡移風易俗的角度,對于舉辦海葬等職工進行獎勵,包括精神鼓勵和假期、物質等方面的獎勵??偠灾?,盡管根據國家和地方上的有關規定,賈某的確不屬于喪假的享受范圍。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規定屬于享受范圍的,應按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喪假期間的待遇也是大家所關心的。有人問: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這個工資是否包括車貼飯貼等津貼補貼?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注意各地的不同政策口徑。如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規定喪假期間工資包括車貼飯貼等津貼補貼的,按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示三
職工確有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應批準續假
盡管賈某可能不符合請喪假的條件,公司可以不批準他請喪假,但是此事件中的主管董某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妥當的。
首先,職工請事假,盡管原則上應事先經單位批準,但是如果職工確有充分的正當理由請事假,單位就應當批準。
其次,只有“無故曠工”才是屬于違紀行為。如果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實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按期回歸的,一般可以按事假處理;只有當員工無故預期不歸,且拒絕用人單位提醒的,才構成無故曠工,情節嚴重的,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規定,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事件中,主管董某既然已經批準了賈某請1天事假,如果賈某在外地處理喪事在1天時間內確實趕不回來,就具備了請事假的正當理由,公司就仍應按事假處理。事假期間公司可以不發工資,但也不能多扣工資,更不能按違紀處理。
再次,退一步講,即便賈某的行為屬于曠工,但是公司規定一個月內連續曠工3天才算嚴重違紀,現在董某曠工還未達到3天,還是不能開除。所以董某開頭讓賈某辦離職的做法,不僅簡單粗暴,而且涉嫌違法。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