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塔吊時撞死工友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文:正義網 來源:正義網 時間:2016-12-19 15:24:05 閱覽數:6600
張宇在海南省??谑幸唤ㄖさ夭僮魉鯐r,不小心塔吊撞到工友黃太,導致黃太死亡。事發后,張宇向黃太家屬賠償30萬元并支付1萬元醫療費。張宇認為,他已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因此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索賠。不料,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張宇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谑行阌^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張宇23萬余元。2014年9 月14日13時30分左右,張宇經海南江環建筑機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聘請操作吊車,將塔吊標準節從東面吊到西面的過程中,塔吊標準節甩動撞擊到工友黃太頭部,致其受傷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張宇與黃太家屬協商,張宇支付死亡賠償金30萬元。黃太住院醫療費用為6萬余元,張宇支付了1萬元。
張宇認為,該吊車已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理應在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之約定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向張宇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一直未理賠。張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30萬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萬元。
保險公司則辯稱,本起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該事故的責任尚未劃分,無法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范圍,故原告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者責任險屬非強制性保險,是客戶以自愿原則購買的商業保險,當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時,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張宇賠償死亡賠償金22萬余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張宇賠償醫療費1萬元。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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