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長假,出行購物聚會中的法律風險
文: 來源: 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5-10 10:23:50 閱覽數:4520
五一假期已至,在享受小長假的同時,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假期攜友出行,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搶”購摔傷,超市應否賠償?“勸”酒言歡,會招來哪些禍患?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通過以下幾個案例以案說法,提醒您注意假期安全。
好意同乘,對事故有過錯要擔責
小麗與同事小慧相約假期一起出行。出行當天,小麗駕車搭載小慧一同前往某景區游玩。行至高速路時,車輛與道路護欄碰撞后發生旋轉,致使車輛受損、小慧受傷,經診斷為腦震蕩、胸椎壓縮性骨折、軟組織損傷。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麗違規駕駛,負全部責任,小慧無責任。小慧認為,小麗應對其受傷負責,兩人協商賠償無果后,小慧將小麗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麗賠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5550元。
小麗辯稱,她載小慧一起出游是無償的好意同乘行為,事故是由于車輛爆胎導致的,且事發時小慧沒有系安全帶,存在過錯,因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應該兩人各承擔5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駕駛人小麗未能安全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麗稱小慧未系安全帶,僅提供了一份調查筆錄,不足以證明。小麗抗辯事故發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辯事實成立,也不影響其作為車主、駕駛員的責任承擔。因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乘坐人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過錯責任進行賠償。但本案是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營運車輛不同,駕駛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跟一般的收費營運車輛應有所區別。為鼓勵相互幫助、好意施惠等行為,應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法院最終認定駕駛人承擔90%的賠償責任,經法院核算認定,各項損失共計164854.68元,即小麗應賠償小慧148369.21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車輛,屬于好意施惠行為。代步車輛讓人們的出行更加便捷,同時也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的,應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不足或無保險賠償的,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好意同乘行為引發的損害,具體責任承擔要看雙方過錯程度。法官提醒,不管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都應該遵守相關道路法規,安全駕駛,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發生。
顧客摔傷,未盡安保義務應賠償
節假日期間,大超市舉辦促銷活動,姜女士一早便帶著提前領取的宣傳頁前往超市挑選促銷商品。在超市出售散裝雞蛋的柜臺前,一群老年人擁擠在一起搶拿促銷雞蛋,姜女士在拿取雞蛋時被身后的一名老年男子拉拽后重重摔倒。隨后,姜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7天,花費醫藥費3萬余元。姜女士認為,作為經營者的超市在促銷前應當預見到人群擁擠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因超市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超市應當對其摔傷承擔責任。因此,姜女士起訴要求超市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49154.81元。
超市方則稱,促銷當天超市人流并未達到擁擠狀態,姜女士摔倒是因為被他人拉拽所致,應當由拉拽姜女士的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姜女士作為成年人,在超市購物時也應加倍注意確保自身安全。超市已經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已經支付姜女士3000元,故不同意再對姜女士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姜女士身后的老年男子對姜女士進行拉拽是姜女士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該老年男子理應對姜女士承擔侵權責任,就此姜女士可以另案起訴;超市作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其面對多名老人擠在一起拿取商品時,未能有效維護相應的購物秩序,故其安全保障義務確實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超市亦應對于姜女士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最終,法院酌情認定15%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姜女士總損失為43236.71元,即超市應賠償姜女士6485.51元。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節假日期間,商場、超市等在開展促銷活動時,應安排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必要時設置警示標識,做到出入人員分流,維護購物秩序,避免因人流擁擠引發沖撞、踩踏等安全類事件發生。如遇此類促銷活動,消費者在購物時也要小心謹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聚餐飲酒,對酒駕不勸阻留隱患
張強與王剛是老鄉。一天,張強開車到王剛住處聊天,中午,王剛熱情邀請張強到飯店吃飯,期間兩人點了一瓶二鍋頭,喝的很是盡興。飯后,王剛買單,由于王剛喝的比較多,張強開車將其送回住處。送完王剛后,張強在獨自駕駛車輛回家的路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強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張強胸椎骨折伴癱瘓、右側肋骨骨折。張強認為,王剛明知其駕駛機動車,仍安排飯局并勸酒是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將王剛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剛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452544元。
庭審中, 王剛認為其對此次事故不應承擔責任,稱當天張強和妻子吵架后找他聊天,吃飯的時候張強要酒,王剛勸阻說開車了不能喝酒,但張強說沒事,如果走就叫代駕,之后二人才要了一瓶二鍋頭。王剛還稱,張強把他送回家要走的時候,王剛兒子還攔著張強說送張強回家,但張強非得自己開車走。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剛作為張強老鄉,明知張強酒后駕駛機動車,不但不勸阻還搭車回家,以致張強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強人身傷害,王剛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系張強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單方交通事故,張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張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其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王剛稱其子曾勸阻張強駕車回家的抗辯,即使該事實存在,也不能免除王剛搭乘酒駕車、縱容酒駕之責。因此,法院酌情認定張強自身承擔90%的責任,王剛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王剛賠償張強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21317.18元。
【法官提醒】
飲酒行為本身系一種可能產生危險后果的行為,共同飲酒人對處于該危險性行為中的對方也負有提醒、照顧、幫助的附隨義務。而酒后駕車本身即屬于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共同飲酒人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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