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購進假貨雖有進貨憑證是否侵權?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6-04 09:25:07 閱覽數:4329
零售商購進假貨雖有進貨憑證是否侵權?
成都中院認定其未盡審查義務已構成侵權判賠8000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終審依法駁回上訴人成都某文具經營部的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被告成都某文具經營部進貨時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故判決其構成侵權,賠償原告北京一得閣墨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00元。
北京一得閣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984年6月,北京一得閣墨汁廠于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一得閣”的文字商標,該商標后經三次續展,有效期至2024年6月29日。2005年2月該商標變更注冊人為原告公司。
2018年1月30日,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人員一起在被告文具店鋪里,購買500g、250g、100g標有“一得閣”標識的墨汁各1瓶、1瓶、2瓶,單價分別為28元、18元、8元,公證人員在現場進行拍照并封存等。庭審中,當庭拆封上述封存墨汁,原告稱兩盒100g“一得閣”墨汁不是正品,其余兩盒是正品,并稱正品100g“一得閣”墨汁的出廠價為8.4元,市場銷售價一般為14.3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的商品,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5000元等。而當庭經對比顯示,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盒上的防偽標簽顏色及標簽上所印的查詢電話號碼、竹葉圖案色彩等與正品不一致,且被訴侵權產品墨汁瓶體底部無生產日期和批號等。
庭審中還查明,被告文具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2005年4月注冊,其稱其與訂貨商家有多年的合作史,進貨單載明100g“一得閣”批發單價為3.5元,并辯稱其基于對進貨商家的信任,沒有查看相關證書,也沒看到商家掛有“一得閣”產品特約經銷的證書,其每次進貨都有進貨清單,但不能判斷出進購的產品系侵權產品,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被告提供了涉案商品的進貨單等,但其作為多年批發零售文具用品的經營者,進貨時未對銷售者是否取得相關商標權利證明進行查看,也未檢查到所銷售商品沒有生產日期和批號,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市場價格、銷售方式以及經營者的認知能力等,可以認定其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故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侵權情況、經營規模、涉案商標的聲譽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合理開支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文具經營部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錦江區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徐捷講,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被告文具經營部雖能提供真實的進貨憑證并能說明商品提供者,但其是早在2005年4月就注冊批發零售文具用品,其平時也正常銷售正品“一得閣”商品,而從侵權商品與正品外包裝上多處顏色和色彩有明顯差異、無生產日期和批號、進價與正品正常價格有較大差距等,從經營者的應有認知能力看,完全可以判定被告文具經營部是明知銷售案涉100g“一得閣”墨汁是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而不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故其并不符合“合法來源”規定的條件,不屬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免責情形。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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