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9-06-27 09:54:59 閱覽數:3738
【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與2015年12月1日結婚,2017年5月5日,雙方生育一女兒?;楹箅p方感情不和,經常吵架。2018年4月7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后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
【分歧】
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可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一經簽字即可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約定也理應對雙方生效,可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書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只有當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庇捎陔x婚協議是以婚姻身份關系為基礎和前提的所以離婚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因此,離婚協議書并非當然適用“一經簽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規則。
離婚協議書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同時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享有和分擔等作出約定。如果離婚未成,則屬協議目的沒有實現,其他約定則無從談起。從本質上來說,離婚協議書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所附條件為在法律意義上成功離婚,即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最終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則視為條件未成就,離婚協議書也因此未能生效,對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該依據法定的分割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綜上,筆者認為,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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