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虛假訴訟過戶房產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7-12 14:45:57 閱覽數:3565
利用虛假訴訟過戶房產
原被告雙方均被法院開罰單
人民法院報訊 為使房屋順利過戶,廣東深圳一女子居然跟業主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虛構借款131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騙取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近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對這一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進行處罰,對虛假訴訟中的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分別給予罰款處罰。
2016年5月8日,珠海的吳先生(化名)與深圳的王女士(化名)簽訂購房合同,約定王女士以131萬元購買吳先生珠海南屏鎮的某房屋。由于房屋無法過戶至王女士名下,為了能夠順利過戶,雙方協商以借款形式提起訴訟,然后在法院執行階段達成以房抵債的協議。于是,吳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吳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31萬元,并以該房屋作為抵押,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每個月2%。如不能還款,房屋作價131萬元歸王女士所有及使用。吳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收到131萬元的收據。落款日期均為2016年1月1日。王女士以該借款協議和收據為證據,于2016年8月向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吳先生償還借款131萬元及利息。審理期間,吳先生、王女士及其訴訟代理人彭女士(化名)到法院調解,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
可誰料到,正當雙方在執行階段試圖利用以房抵債和解協議欺騙執行法官完成房產交易時,法院因吳先生房屋被查封無法完成過戶決定執行吳先生的其他財產。此時,吳先生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自己即將面臨被法院執行財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后果。他認為,自己受人欺騙,在賣房款尚未收齊的情況下卻無端背負131萬元債務,簽署借款協議及收據只是對順利履行購房合同的保證,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王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并聲稱申請執行只是為了過戶房產,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王女士及彭女士的做法有違誠信,屬于典型的欺詐行為。雙方之前的調解書內容違反了自愿原則,于是請求香洲區法院撤銷這份調解書。
香洲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仔細研判后決定再審。再審審理中,吳先生向法庭提供一份見證書,證明包括彭女士在內的三名見證人見證這131萬元只是購買房屋款項不是借款。王女士、吳先生均承認二人之間不存在借款131萬元的事實,雙方是房屋買賣關系,因擔心房屋無法過戶,想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然后通過執行程序中以房抵債的方式將房屋過戶到王女士名下。吳先生、王女士均稱是對方與彭女士提議以借貸關系向法院起訴。
法院再審認為,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實際為房屋買賣關系,卻虛構借款事實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企圖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達到房屋過戶的目的,是典型的虛假訴訟。原審民事調解書基于虛假事實作出,應當撤銷。王女士的原審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當駁回。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房屋買賣產生的糾紛,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因此,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并針對王女士、吳先生、彭女士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分別給予罰款6萬元、6萬元和5000元的處罰。王女士等三人不服處罰決定,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珠海中院依法駁回他們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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