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虛構原價 打折促銷構成欺詐
文: 中國法院網 來源: 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6-12-23 08:25:02 閱覽數:6377
【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網上旗艦店購買減肥香皂5塊,網頁顯示:促銷價38元,價格88元(88元用刪除線劃除),買2減10元,王某實付款170元。該產品的月成交記錄并無以所標原價88元銷售的記錄。網絡宣傳頁面載明:“在同類商品中市場占有率高達60%-70%”,但未表明數據的來源。王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故起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損失。
【解析】
對于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有人認為,消費者基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時,商品的成交記錄、成交價格均可查詢,信息公開透明,經營者并未故意隱瞞真實價格情況和成交情況;經營者宣傳其商品市場占有率未表明出處的行為并未對消費者構成誤導,不構成欺詐。
筆者認為,經營者行為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等而未表明出處,易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上述行為均屬于欺詐。
首先,虛構原價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督箖r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其解釋意見規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疤摌嬙瓋r”,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霸瓋r”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商品價格是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時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促銷信息往往會令消費者認為優惠幅度大而購買商品。本案經營者明知其減肥香皂不存在88元的原價,仍然捏造并不存在的交易價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而購買商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其次,經營者宣傳市場占有率而未表明出處構成欺詐?!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市場占有率是反映產品的競爭優勢和經營者的信譽程度的重要指標,本案經營者宣傳其商品“在同類商品中市場占有率高達60%-70%”卻未表明其來源和出處,此種宣傳缺乏真實數據支撐,會對消費者購買商品產生重大的心理影響,屬于對消費者的誘導行為,構成欺詐。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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