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唱歌醉漢死亡共同飲酒者擔責三成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9-09-17 10:04:03 閱覽數:2965
請客吃飯過度勸酒導致飲酒者死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已為大家知悉,但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案件,沒有灌酒也沒有勸酒,一同飲酒的人還是被判處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應馬某賢之約,與馬某君等8人一同到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內一家火鍋店吃飯喝酒,席間,大家喝的盡興,雖未勸酒,但張某已然喝醉。飯后8人輪流將醉酒的張某背到了KTV繼續唱歌。后張某出現嘔吐及身體不適狀況,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查明死因,張某父親申請了司法鑒定。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受檢者張某系乙醇中毒致中樞性呼吸循環障礙死亡。于是,張某父親將馬某賢、馬某君等8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8名被告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共計121602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責任,張某是由于飲酒過量后乙醇中毒致中樞性呼吸循環障礙導致死亡,作為一個成年人,張某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控制,且通過監控錄像顯示,吃飯時被告并沒有出現勸酒、灌酒等強迫喝酒的情況,張某飲酒都是在飯桌上的自主行為,因此,對于因張某死亡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吃飯時張某就已經出現醉酒狀態,但隨后8被告結束飯局后,為了繼續聚會還將張某背至KTV繼續歡歌,最終導致張某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死亡的危害后果。故法院判決馬某賢承擔10%的責任,賠償40729.95元,其余7名被告對張某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共同賠償814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雖然沒有勸酒、灌酒行為,但是未盡到妥善照顧義務,在張某已酒醉的狀態下仍然帶其至KTV繼續歡歌,導致張某因酒后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最終死亡的危害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所以8名被告要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8名被告中的馬某賢作為聚會的召集者,應當對張某負有更多的照顧義務,故應當由馬某賢承擔10%的責任,其余7名被告共同承擔20%的責任。
(責任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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