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下受損車輛,不影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9-24 15:46:19 閱覽數:2915
時間:2019年9月16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案由: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
案情:廈門某清潔公司員工在清洗某汽車公司外墻時,不慎砸到一輛車并致損,汽車公司與清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簽訂《委托修理合同》《汽車買賣合同》,朱某向汽車公司支付30余萬元購車款及1萬元賠償金。因汽車公司曾向廈門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汽車公司支付理賠金8.5萬余元后,要求清潔公司支付賠償款8.5萬余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集美某汽車公司委托廈門某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外墻、屋檐及廣告牌。清洗過程中,因清潔公司員工移動腳手架,不慎砸到該汽車公司的一輛車并致損。
隨后,汽車公司與清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先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朱某向該公司購買該受損車輛并全責承擔維修費用。朱某向汽車公司支付車輛全款30余萬元后將車提走,汽車公司留下車輛鑰匙和行駛證;后雙方又簽訂《委托修理合同》,約定按保險公司的定損清單配件金額的30%作為賠償金賠付給汽車公司。朱某向汽車公司支付1萬元后,汽車公司將留下的車輛鑰匙和行駛證交給朱某。
因此前汽車公司已向廈門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汽車公司支付理賠金8.5萬余元,并以履行代位求償權為由,要求清潔公司支付賠償款8.5萬余元及利息。
庭審現場
庭審中,原、被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主要焦點為:原告是否對被告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以及金額應當如何確定等。
原告: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合法有據
保險公司認為,《委托修理合同》《汽車買賣合同》是朱某個人對車輛進行購買和對保險不足部分的補償,在合同中雙方并未約定汽車公司同意保險公司放棄保險代位求償權等內容,故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合法有據。
“兩份合同中并沒有清潔公司的任何信息,合同甲方簽名處只有朱某簽字,沒有公司蓋章,該合同是屬于汽車公司和朱某之間的合同?!北kU公司認為,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系法定的權益,不需要通知被告。
被告:已履行賠償義務,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我方已與汽車公司達成《委托修理合同》《汽車買賣合同》,維修費用已結清,案涉車輛也由我方買走,汽車公司依保險合同應向原告退還保險賠償款,原告不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另原告與汽車公司簽訂權益轉讓書并未通知我方,即便存在保險代位求償,該求償權對我方也不產生效力?!鼻鍧嵐巨q稱。
清潔公司認為,雖然兩份合同的主體均為朱某,但朱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該行為是公司行為。朱某購買該受損車輛系代表公司向汽車公司履行賠償義務,被告已經履行相應賠償義務,無須再承擔責任。
法院:保險公司仍有權代位求償,但應扣除已付賠償款
法庭認為,對案涉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否成立,需依序逐一判斷以下問題:關于涉案兩份合同與被告是否具有關聯性,可否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的問題?從訂立時間看,兩份合同均系在涉案車輛受損后訂立,綜觀事故處理全程,應認定合同的訂立是雙方在車輛受損后對損失承擔進行協商的結果。雖然合同的一方主體為朱某個人,但考慮到其為清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視為其系在代被告公司承擔相關的債務,因此,該二份合同與案涉糾紛具有內在關聯。
法庭認為,關于對案涉相關合同條款應如何理解適用的問題,《汽車買賣合同》雖約定“乙方全責承擔維修費用,并以協議費購買”,但其后訂立的《委托修理合同》則約定“以保險公司的定損清單為準,按定損清單配件金額的30%賠付給乙方作為賠償金”則應理解為,后一份合同中的約定已對前一份合同的約定做出了變更。對《委托修理合同》的前述約定進行解釋,并不能得出該汽車公司對定損清單配件金額的70%放棄索賠的解釋結論。庭審中,朱某作為清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述:“汽車公司提出我方購車,他們的賠償款預計為70%,我方賠30%。其實當時是約定,保險理賠之后不能理賠的部分由我們來理賠?!痹摴濌愂鲆卜从吵?,汽車公司是認為定損清單配件金額的70%可由保險公司處得到理賠,才向朱某主張了30%的賠償款,故保險公司在理賠后產生的對被告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仍然是存在的。
關于清潔公司是否已按《委托修理合同》支付了賠償款的問題,法庭認為清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向汽車公司支付1萬元后,汽車公司即將預留下的車輛鑰匙和行駛證交給朱某,之后再未向清潔公司主張過其他的賠償款。對汽車公司的行為,應依法律規定解釋為其已對清潔公司的賠償金額(1萬元折合定損清單配件金額的30%)予以了認可,因此,應認定清潔公司已按《委托修理合同》向汽車公司支付了賠償款。
法庭認為,關于保險公司是否仍有權利對清潔公司按《委托修理合同》支付的部分賠償款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問題,鑒于清潔公司已向汽車公司履行了定損清單配件金額30%的賠償義務,對此部分,保險公司向清潔公司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權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認為,依前述分析,保險公司依然享有對被告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但在求償金額計算中,應扣除汽車公司已履行的30%賠償款(即1萬元)。對于剩余70%的賠償款,因案涉車輛系被告員工移動腳手架不慎導致砸損,清潔公司對其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外,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系法定的權益,對債權之移轉過程中,無需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故對清潔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清潔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6萬余元,駁回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