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還債,什么時候才是個頭?
文: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時間:2019-09-30 08:19:39 閱覽數:2754
小蘭和小晴兩人各開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雙方還都為對方介紹學生,是一對相處融洽的合作伙伴。但是在雙方合作投資的半年后,小晴選擇報警,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么?請看下文一一道來......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小蘭和小晴兩人各開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起初,小蘭僅以投資做婚禮為由騙取小晴的投資款。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小蘭又以合伙投資飛龍酒店、奔騰酒店、八仙山莊、某會議中心會場布置項目的名義,以可以獲得投資分紅返利為由,陸續詐騙小晴的投資款高達人民幣147萬余元。
實際上,小蘭僅投資的兩個項目都收入甚微,騙來的投資款幾乎都用來償還其在老家所欠下的高利貸。期間,小晴多次向小蘭詢問投資的返利,但是小蘭以項目還沒有結賬為由推脫。
2019年5月小晴覺得被騙之后選擇報警。隨后小蘭被拘留并如實交代了作案經過。
檢察官說法
小蘭故意騙取小晴的財產,虛構了合伙投資做會議等項目,而實際上她想通過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小晴的投資款,從而達到償還高利貸的目的。
小蘭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6條,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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