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培訓課程的欺詐認定并予賠償的判斷標準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10-10 16:35:02 閱覽數:2968
尚未培訓課程的欺詐認定并予賠償的判斷標準
——江蘇無錫中院判決高某訴無錫新支點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于師資不符合約定而發生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不能僅要求培訓機構承擔已完成課程的違約責任,對于尚未培訓完成的課程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則應從合同的課程設置、條款整體性、教師來源、師資能力等相關方面進行考量,并從充分保護受教育者權利和嚴格培訓機構的責任方面予以綜合判斷,準確確定違約賠償責任,以凈化培訓市場,促進誠信社會建設。
案情
2018年5月19日,在校大專生高某與無錫新支點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支點公司)簽訂協議,購買了“新概念英語2”和“新概念英語3”兩門課的培訓課程。每個課程為100課時,優惠價為每個課程3200元,高某支付了總價6400元。因新支點公司未能按時開班,雙方約定將原定的“新概念英語2”課程變更為暑假班,報名費為2800元,兩課程總價6000元。2018年7月16日至8月6日,新支點公司為高某安排了教師進行一對一授課,并完成了“新概念英語2”的課程授課。后高某對新支點公司的教學師資和質量提出質疑而訴至法院,要求新支點公司退還培訓費6400元,并賠償其支付的培訓費6400元的三倍罰金19200元,兩項合計25600元。一審訴訟過程中,法院查知授課教師不具有教師資格證或英語八級專業證書。
裁判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支點公司所派教師不是英語專業畢業,既未取得英語專業八級證書,也無教師資格證,屬于安排不合格人員從事教育培訓授課。依照《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新支點公司應退還教育培訓費用6400元。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新支點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F高某已要求解除合同,“新概念英語3”的課程尚未開始履行,不能認定新支點公司在該課程履行過程中會存在安排不合格人員從事教育培訓授課。據此,判定新支點公司應當向對方支付“新概念英語2”暑假班價款2800元的三倍賠償款8400元。
高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新支點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應向高某退還培訓費6400元和支付“新概念英語2”培訓課程的賠償費8400元是正確的,應予支持。但該協議書沒有明確拆分兩門課程,一審法院對未授課的“新概念英語3”培訓費用未予一并進行退一賠三存在不妥,遂改判:新支點公司退還高某教育培訓費6400元,并根據變更后的標的額6000元賠償給高某18000元。
評析
本案焦點為尚未培訓的課程費用是否也構成欺詐,培訓機構在合同解除后是否還需向學員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盡管“新概念英語3”課程尚未授課,但新支點公司行為也已經構成欺詐,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仍應按照退一賠三的原則一并向高某進行賠償。
1.從合同課程設置的內容與目的來看。雙方之間協議關于授課內容僅載明為“新2+新3”,沒有明確是否可以拆分。雙方在簽訂協議之初,高某明確其系為了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而報英語培訓班,新支點公司建議其參加新概念英語培訓課程,所謂的“新概念英語2”和“新概念英語3”僅是分階段的教材不同,合同目的是同一的。
2.從合同條款整體性及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協議中關于退款明確約定報名即日起7日內或開課滿2小時后,不予退款??梢娬麄€合同標的系一個整體,并未約定“新概念英語2”或“新概念英語3”部分分別履行,退款條款分別執行。雙方協議約定乙方(高某)個人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但同時還要賠償甲方(新支點公司)所屬班級因開課中斷而造成的損失,且還需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為合同額的30%及刷卡手續費(學費的1%)。既然乙方在無過錯情形下尚應當支付以整個合同標的額為基數計算的違約金,現作為甲方的新支點公司構成欺詐,其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應當以整個合同標的額為基數。
3.從教師來源和師資能力的方面來看。新支點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確認,合格的英語教師應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英語八級專業證書。但該公司只有五名專職培訓人員,均由該公司自行招聘且均未取得雙證。顯然,即便雙方沒有發生爭議繼續履行合同,則當前該公司仍不能提供持有雙證的合格英語教師來教授“新概念英語3”,這仍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4.從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角度考量。目前,全國各地掀起了培訓機構辦學熱潮。有些培訓機構不顧自身師資力量短缺,盲目擴張,四處攬客,利用信息不對稱的便利,通過格式合同欺詐受訓人員,既浪費了受訓人員寶貴的時間,還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更延誤了他們的學習成長。事實上,如果受訓人員都要在培訓機構授課后,才能確定其是否受到對方欺詐,勢必會擴大他們的經濟損失,也不利于高效嚴厲制裁培訓機構的欺詐行為。從最有利于保護受訓人員的利益來講,對尚未參加培訓但有足夠證據認定受到對方欺詐的,也應一并納入賠償范圍,從而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這樣一來,也有助于培訓機構在簽訂合同時,對每門課程培訓教師的資質予以準確披露,從源頭上保證培訓教師的資質,從而有效保障培訓行業的規范操作,切實提升培訓機構教學質量、師資力量等軟件方面的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國培訓市場良性發展,為建設創新性國家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
(編輯:陳亞男)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