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20萬元獲刑罰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1-22 16:35:15 閱覽數:6464
江蘇省南通市一男子惡意使用信用卡透支近20萬元,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予歸還。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今年37歲的周某于2014年4月向南通市某商業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為20萬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7日周某最后一次還款1.72萬元以來,截至2016年3月,周某名下的該信用卡因透支已累計欠款23.2萬余元,其中本金19.9萬余元、利息1.7萬余元、滯納金1.4萬余元。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4日,銀行工作人員以微信的方式向周某催收透支款項,但周某一直逃避還款。
2016年3月14日,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某歸還了透支本息共計22.6萬元,銀行出具了諒解書。錢還上了,但世上沒有后悔藥,周某依然需要為自己已經犯下的過錯“買單”。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持有的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19.9萬余元,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予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周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后,周某退賠了所有贓款,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以周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一審宣判后,周某對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一審量刑偏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適用緩刑。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惡意透支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一審判決綜合周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自首、退賠全部贓款并得到被害單位諒解等量刑情節,對其給予減輕處罰并作出以上量刑處罰,已充分體現了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現要求改判并適用緩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惡意透支5000元即可能獲刑3年
■以案釋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擁有并習慣使用信用卡。然而,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痹摪付彸修k法官郭慶茂說,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透支5萬元至20萬元之間就屬于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郭慶茂提醒,持卡人要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養成良好的刷卡消費習慣和還款習慣。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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