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回家 你坐火車要注意啥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01-25 08:38:11 閱覽數:6460
隨著春節臨近,全國鐵路春運于1月13日拉開序幕。包括高鐵和普鐵在內的鐵路旅客列車安全、快速、便捷的特點,成為返鄉過年群眾選擇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近年來,隨著鐵路旅客發送量的不斷上升,相關糾紛也時有發生。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結合審判實踐中部分案例,就旅客如何安全順暢乘坐火車,及糾紛發生后如何依法維權進行了提示。
改簽退票需留意鐵路部門新規
王某通過中國鐵路旅客服務中心12306網站購買了車票一張,票是2015年1月30日15時46分開車的長沙至濟南的K1074次列車的硬臥車票。2015年1月30日下午,原告王某因自身原因錯過搭乘該次列車,即到車站售票大廳要求改簽其他車票,被車站工作人員拒絕。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原告改簽車票的行為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鐵路企業賠償原告車票款288.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改簽、退票規則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開車之后,旅客仍可改簽當日其他與原票發到城市相同的列車車票。因2015年1月30日15時46分之后至當日24時前長沙至濟南無直達列車,原告要求改簽不符合上述規定。原告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列車,又沒有在約定的時間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被告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為規范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國鐵路總公司也先后發布了《鐵路互聯網購票須知》、《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進一步優化改簽、退票規則的通知》等規定,上述規章及規定通過公開出版、報刊登載、車站公告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并在12306售票官網進行過發布,構成鐵路承運人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內容,旅客車票改簽、退票等行為受上述規章規定的約束。
乘車須服從鐵路工作人員指揮
2013年4月21日19時許,原告劉某某、梁某之子劉某持當日K110次列車車票經車站剪票進站候車,后從站臺西頭違規出站沿鐵軌行走,被運行中的貨運列車撞擊身亡。原告認為,被告鐵路公司疏于管理,導致發生事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7875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鐵路公司作為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的經營者,應對該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劉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旅客,對違規出站并沿鐵軌行走的危險性應該預見,卻仍然不注意避免,存在過失,其對該次事故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判決被告鐵路公司賠償原告234570元。
■法官提醒
旅客列車停站時間短,客流量大,鐵路企業做好乘客組織工作,對于確保旅客按時、安全乘車極為重要。乘車旅客必須服從車站工作人員的安排,有序上下車和進出站。當列車因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原因出現晚點時,旅客應嚴格按照車站工作人員的指示進站候車,不可擅自行事或違規進出站,否則發生傷害事故自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可依法索賠
2015年2月28日上午,原告岳某與其母親前往火車站搭乘列車。因當天下雨,候車室內屋頂漏水導致地面積水濕滑,原告因此摔倒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原告認為,保證旅客安全通行是被告鐵路公司必須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請求判令其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各項損失185723.2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鐵路公司負有保障旅客安全乘車的義務,但其疏于管理,對車站候車室內可能造成旅客摔倒的地面積水未予清除或設置警示標識,致使原告滑倒摔傷,存在過錯,對原告受傷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岳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監護人沒有履行必要的監護職責,自身存在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鐵路公司賠償原告岳某各項損失88510.74元。
■法官提醒
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疖囌咀鳛槁每统塑嚨墓矆鏊?,人流量大,極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鐵路企業必須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旅客出行安全。如鐵路企業存在過錯,因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組織管理工作缺位等原因導致旅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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