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時電動車被盜,損失由誰承擔?
文: 來源:勞動午報 時間:2017-02-09 17:11:53 閱覽數:6306
近日,讀者韓世義向本報反映,他與老孫在退休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退休后無論大事小情,相互間來往不斷。上個月,老孫家里重新裝修后,需要人幫著清理房間、調整家具擺放。他應約騎上新買的電動自行車來到老孫家,并將車子放在樓下。
傍晚完工后,老孫特意做了一桌好飯菜答謝韓世義。酒足飯飽時,已經是晚上8點多了。由于天黑,韓世義下樓后找了好長時間,也沒有找到自己的電動自行車。新買的車丟了,韓世義覺得很可惜。老孫幫他報警后,至今半個月過去了,仍未能抓到盜車人。韓世義想知道自己丟車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筆者向律師咨詢的結果是:韓世義可以要求老孫給予其適當補償。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57條規定。該規定指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老孫和韓世義自己對電動自行車的丟失均有過錯,但韓世義是應約無償為老孫提供幫工,老孫作為受益人應對其丟車損失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是補償性質,補償金額通常為損失額的10-30%。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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