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服務期內因傷無法上班 單位能否索要違約金
文: 來源:河南工人日報 時間:2017-03-01 16:04:20 閱覽數:6486
我所在的公司曾出資8萬元對我進行專項技術培訓,并與我簽訂了4年內不得辭職的服務期合同。半年前,我因在外出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導致嚴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我作為旅游大巴的搭乘者,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動鑒定委員會也確定我為三級傷殘。近日,公司因為我不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決定終止與我的勞動關系,并以我受傷源于私事、有3年的服務期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要求我按比例承擔尚未履行期間的違約責任,即支付給公司6萬元違約金。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奔从萌藛挝豢梢韵騽趧诱咚饕`約金的前提,只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即違約。而勞動合同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本案中可以發現,你的行為并不具備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方面,你無法上班是因為遭遇交通事故,而你并不希望自己由于殘疾而影響上班,從交警部門的認定上看,你也對傷害的發生不存在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另一方面,《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蹦阍卺t療終結之后,不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且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為三級傷殘,雖然意味著公司可以讓你退出勞動崗位,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但因為你的行為不屬于違約,決定了公司無權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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