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青蛙也可構成犯罪
文: 來源:正義網 時間:2017-03-02 14:25:14 閱覽數:6404
顧某聽人說,夏天吃青蛙能去暑氣,便準備捉些青蛙到集市上賣。一天晚上,他準備了一盞可以戴在頭上的照明燈、青蛙拍等工具來到小溝、小河邊。他用燈照著青蛙,青蛙就不動了,再用青蛙拍網住后放進魚簍里。后被夜巡民警當場抓獲。經清點,被捕捉的青蛙共計45只,經鑒定為黑斑蛙和金線蛙,二者均已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下稱《“三有”動物名錄》)。顧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顧某為何涉嫌犯罪?
首先,顧某沒有狩獵證,其行為違反了狩獵法律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其次,顧某是在當地規定的禁獵期捕獵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最后,顧某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焙沃^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北景钢?,顧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捕獵國家保護的黑斑蛙和金線蛙數量達45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應構成非法狩獵罪。
值得提醒的是,同青蛙一樣,蟾蜍、麻雀、喜鵲、野兔、野豬、刺猬、壁虎、黃鼠狼等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都不能隨意捕獵,因為它們都被列入《“三有”動物名錄》。雖然其并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但也依法受到保護。公民不要隨意捕獵和殺害這類動物,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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