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機關爆破作業人員許可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文: 來源: 法律事務部 時間:2017-03-10 16:39:01 閱覽數:657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安機關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和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等法規、標準和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根據GA53—2015規定,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分為高級/A、高級/B、中級/C和初級/D;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分級。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的具體分工如下:
(一)省公安廳負責認定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師資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專家,統籌組織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等工作;
(二)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將本轄區符合條件的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單位錄入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組織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工作,負責《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審批發放等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人員背景審查等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一般要求為:
(一)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刑事處罰記錄;
(四)無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
第五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除滿足第四條的要求外,還應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70周歲;
(二)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茖W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本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1年以上;
(三)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四)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
學科范圍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C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五)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A的,應取得爆破工程
技術人員高級/B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5項B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六)近3年參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第六條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除滿足第四條的要求外,還應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3年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第七條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可以兼任;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得兼任。
第三章 背景審查及從業經歷、學歷驗證
第八條 初次申領、到期換發、變更單位換發、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均需進行背景審查。
背景審查是驗證爆破作業人員是否為在逃、涉恐、涉毒、違法犯罪、不在全國人口庫的人員。
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包括以下情形:
(一)無爆破作業從業經歷,第一次申請爆破員、安全員或保管員資格;
(二)取得爆破員、安全員或保管員之一的資格后,申請在爆破員、安全員或保管員之間變更工作崗位;
(三)取得爆破員或安全員資格后,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
第九條 上述第八條所述情形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登錄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網絡服務平臺錄入申請信息,并通過系統打印《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法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提交至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背景審查。
第十條 受理背景審查的公安機關登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受理時,系統會自動反饋比對結果,驗證合格的,在《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交還給爆破作業單位。
第十一條 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或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系統將自動驗證申請人的爆破作業從業經歷、設計施工業績是否符合要求,驗證學歷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要求。
(一)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的,其從業經歷由系統自動驗證;學歷驗證先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在網絡服務平臺提交學籍在線驗證碼,再由系統自動驗證;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因設計施工業績與從業經歷符合條件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其從業經歷和設計施工業績由系統自動驗證;不需要提交學籍在線驗證碼驗證學歷;
(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因學歷提升與從業經歷符合條件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其從業經歷由系統自動驗證;學歷驗證先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在網絡服務平臺提交學籍在線驗證碼,再由系統自動驗證。
教育部指定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為學歷證書查詢唯一網站,該網站能查詢2002年以來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教育學歷。申請辦理《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在該網站注冊,并申請在線驗證報告,獲取在線驗證碼。
第四章 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由培訓單位組織。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的培訓單位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認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單位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認定后上報省廳,由省廳開通培訓權限。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進行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培訓單位應有固定教學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應聘請經省公安廳認定的師資授課。
第十三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分初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的,應參加不少于240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初次申請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資格的,應參加不少于72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應不少于40學時;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學時。
第十四條 培訓單位組織培訓前,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錄入培訓人員、時間、地點、師資和內容等信息申請備案。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的培訓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備案后組織培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經省廳備案后組織培訓。培訓單位在培訓結束后10日內,向培訓人員發放參加培訓的證明并加蓋培訓單位印章。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 初次申請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資格的,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署背景審查意見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
(四)培訓單位出具的《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證明》;
(五)申請人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六)爆破作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
(七)爆破作業單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和退休人員等不能提供上述(五)、(六)項材料的,應提供爆破作業單位的聘任協議以及申請人現或原所在單位的同意受聘證明或退休證明。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的,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歷證明,包括學歷、學位證書;
(二)從事爆破作業經歷證明,包括《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工作時間、經歷和獲獎證明等。
第十七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因設計施工業績符合條件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應提交申請人的設計施工業績證明,即作為第一設計人主持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的證明、設計文件等。不需要提交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因學歷提升符合條件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應提交“學信網”出具的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第十八條 考核30日前,負責組織考核的公安機關應分別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公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時間、地點及考核大綱。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組織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考核,并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提交考核申請上報省公安廳,省廳對考核申請進行確認。
省公安廳統籌組織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錄入考核信息。
第十九條 考核10日前,負責組織考核的公安機關分類對參加考核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通知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參加考核。其中,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將參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申請材料上報省公安廳,由省廳組織資格審查。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查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資格。
第二十條 考核結束10日內,省公安廳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錄入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結果,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錄入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結果。同時,負責組織考核的公安機關分別在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公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經考核合格的爆破作業人員,自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且公告無異議的,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審批信息,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六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人員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工作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應向現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以及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對上述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并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其中,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因毀損申請補發的應交回原證。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編號、有效截止日期與原證一致。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爆破作業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或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書面告知《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簽發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機關接到書面告知后,應組織復核,對經復核確實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爆破作業人員因故不再從事爆破作業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簽發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爆破作業人員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未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或死亡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注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三十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年滿60周歲的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年滿70周歲的,由簽發公安機關及時收回《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予以撤銷。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將爆破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作為爆破作業單位經常性檢查的重要內容,從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選聘培訓師資、確定培訓內容方式、嚴格考核組織、落實持證上崗和履行崗位安全管理職責等方面,全面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應充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爆破作業人員信息比對核查預警”模塊,及時核查處理系統發布的問題爆破作業人員信息。對核查發現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發證公安機關依法注銷或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爆破作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上載明的作業類別從事爆破作業;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超出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
(三)爆破作業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初次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后,方可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因非爆破作業單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項目停工超過2個月,經委托單位同意的。
第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不得更換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委托方與爆破作業單位已解除爆破作業合同的;
(二)委托方同意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第三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應書面辦理交接手續,并于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的公安機關。屬于GA 991規定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還應同時將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情況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工作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之前省公安廳下發的文件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