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責任劃分——重慶渝中法院判決周玉秀等訴趙俊偉等交通事故糾紛案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03-17 14:35:34 閱覽數:6293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中,發生前后兩次碰撞,造成同一損害后果。交警部門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出具了同一案號的兩份關聯事故證明,屬于存在競合(累計)因果關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特殊情形,應作為一次事故處理,先由前后兩次碰撞平均承擔責任,再依據兩次碰撞階段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
案情
張惠駕駛貨車在高速公路上,從后方撞上盧傳斌駕駛的貨車。5分鐘后,趙俊偉駕駛貨車從后方駛來,先后與公路中央護欄以及因事故停于道路中間的上述兩車發生碰撞,張惠再次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后張惠的近親屬周玉秀等將另外兩車車主訴諸法院,要求其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裁判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前后兩次碰撞中,交警部門只出具了[2015]第00023-1號、00023-2號交通事故證明,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惠死亡系兩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兩次碰撞相隔近5分鐘,且張惠死于現場到醫院的途中,故應作為一次事故處理,但應分為兩個階段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無法區分兩次碰撞對張惠死亡的參與度,故認定兩個階段即兩次碰撞各承擔50%的責任。第一階段,結合兩次對盧傳斌的詢問以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等證據,盧傳斌應承擔70%的責任,張惠承擔30%的責任。第二階段,根據對盧傳斌、趙俊偉等人的詢問以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趙俊偉應承擔80%的責任,盧傳斌、張惠各承擔1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相應賠償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前后兩次碰撞納入一次事故處理
首先,從特定時空上看,同一地點,不同時間。但間隔時間并不是也不應該成為判斷事故次數的主要標準。本案中,前后兩次碰撞之間,一直處于一種不明確、延續的狀態,直至第二次碰撞,事故狀態才明確和終止。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5分鐘抑或更短的1分鐘、30秒,都應視作整個事故的延續期間。
其次,從損害后果而言,無法準確判斷前后兩次碰撞各自造成的損害后果比例。在原因力競合且無法具體劃分的情況下,人為將其原因力歸結于不同事件并進行細化明晰,有悖于法律事實,也難以實務操作。相反,視作一次事故處理,更接近于還原事實的真實性,有利于公正裁決、定分止爭。
2.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責任劃分方式
從因果關系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二次碰撞屬于典型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進而言之,根據數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形式,屬于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所指代的競合(累積)因果關系范疇。
首先,競合侵權行為致人損害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應平均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彪y以確定責任大小,是指雖然損害原因、損害后果明確,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無法查證。故法律推定各侵權行為人負同等過錯及原因力,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證明“無法確切區分兩次碰撞的致死參與度,即其死亡是由兩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無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在難以確認兩次碰撞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比例的情況下,判定兩次碰撞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其次,依據兩次碰撞階段中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span>
第一次碰撞中,盧傳斌在變道過程中“車身還沒擺正”“即將轉正到行車道”,即未按照規定、在安全距離內進行超車。
第二次碰撞中,趙俊偉在距事發現場兩三百米的地點即發現了事故車輛,本應提前減速、及時剎車,但誤以為能夠僥幸避讓,仍然以近60公里時速嘗試通過,最終避讓不及并導致受害人死亡,屬于基于自信的主觀過失,應負主要責任。而盧傳斌和張惠在第一次碰撞后,均未能及時開啟應急燈或設置警示標志。據此,判定趙俊偉承擔80%的責任,盧傳斌、張惠各承擔10%的責任。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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