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20年1.5萬變30萬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4-28 09:19:39 閱覽數:6651
在日常的民間借貸過程中,有時因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借貸雙方會對借款前期本息重新結算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那么,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能否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呢?近日,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0多年前,老張經營售賣粉絲的生意,1994年1月底,因經營資金短缺,老張向老王借款1.5萬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條給老王。一轉眼過了近二十載,老張仍未還款,無奈之下,2013年7月,老王趕到老張家中催討借款,恰逢老張不在家,老張就委托兒子小張出具給老王一份還款計劃,雙方約定,由小張歸還給老王30萬元,第一期于次月月底還款10萬元,第二期于同年12月中旬還款20萬元。還款計劃到期后,小張并未歸還借款,為了追回借款,2014年10月,老王又到老張家中催討,老張重新出具了一份還款合同給老王,雙方約定,由老張歸還借款30萬元,次月月底歸還3萬元,2015年1月前歸還7萬元,剩余20萬元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逾期未還,按月總額10%追加,最多半年。
本以為自己苦追20年的借款能要回,沒想到自己收到的還款合同還是一張“空頭支票”,還款合同到期后,老張仍舊分文未還。今年3月,老王一紙訴狀將老張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老張償還借款30萬元,并支付給自己還款合同中約定的追加款以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那么,老王能否順利追回還款合同約定的30萬借款以及相應的追加款及利息呢?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老張向老王支付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之和不得超過年利率24%
■以案釋法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本案中的還款計劃及還款合同均由1994年的1.5萬元借款產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老張向老王借款的事實,有借條、還款計劃、還款合同為憑證。還款計劃、還款合同系借貸雙方對前期1.5萬元借款本息結算后重新形成,雙方在還款合同中約定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1.5萬元,據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僅在本金1.5萬元及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的范圍內予以支持。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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