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場所摔傷 浴場不認賬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5-12 14:40:18 閱覽數:6751
2016年1月初,離過年還有一個月,老周從上海來到浙江臨安走親戚。那天晚上,熱情的外甥女婿邀請他到一家頗具規模的浴場洗浴。洗浴過程中,因為地面又濕又滑,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腦袋,當場暈了過去。被120急診送到醫院后,老周被診斷為顱骨骨折、腦挫傷腦內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住了十多天院,終于能在過年前回了家,卻留下了頭痛頭暈的后遺癥。
為此老周去做了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老周的傷勢構成了一項十級傷殘。老周思來想去,覺得自己受傷是浴場地面濕滑導致的,于是在2016年10月一紙訴狀把浴場告到了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浴場賠償自身所損失的13萬多元的一半。
浴場收到傳票,覺得自己特別委屈,他們覺得浴場嘛,哪有不濕的,明明老周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是主要原因。到法院應訴后,浴場發現老周提供的證據有瑕疵,一來沒有證據能證明老周當天來浴場消費過,二是老周提供的處警單上記錄的時間竟然是2015年,三是老周自己的記憶也不是很清楚,他說的受傷具體時間和病歷記載也有出入。因此浴場稱老周根本不是在自己浴場里受傷的,拒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為了回應浴場的質疑,老周特意去公安機關開了證明,說明原來處警單上的日期是筆誤寫錯的,又去銀行找到了當時付款的外甥女婿的刷卡記錄,還找了陪他同去的朋友出庭作證說明當天確實是在浴場洗澡。
但此時浴場認為,公安的說明沒有負責人的簽字,不符合有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予認可;老周提供的刷卡記錄不是他自己的,也沒有證據說明持卡人和老周的關系,不能說明問題;證人的陳述與老周的陳述在細節上有出入,也不能證明是真的。關鍵是浴場方面堅持說老周所述的事發當日,浴場里根本沒有發生過客人暈倒的情況,也沒有120急救車來過。
雙方的陳述大相徑庭,案件事實一下變得撲朔迷離。作為案件承辦法官,李國臣先是去醫院找到了當時的120出診記錄,發現當時撥打120電話的就是這家浴場的工作人員。之后李國臣找到了當時120出診的急診醫生,詢問出診接到病患的經過以及傷者在浴場內受傷的具體位置等細節,發現醫院記錄以及醫生的陳述和老周的說法是對得上號、可以互相印證的。除此之外,李國臣還特意去查看了浴場的設置,發現浴場內并沒有防滑的警示標志,也沒有護欄、防滑墊等防護措施。最終法官采信了老周的說法,認定事故就是發生在浴場內。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判令浴場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老周各項損失共計5萬多元。
經營者應不斷完善風險防控保安全
■以案釋法
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經營中的危險應當進行說明和警示,并說明和標明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以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浴場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與防范危險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考慮到老周對事故的發生自己也有責任,據此,法院對這起事故作出了如上的擔責比例認定。
案子判下來了,老周的一樁心事落了地??呻y免有人心生疑問,老周不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嗎,又沒人推沒人碰,為什么要浴場賠錢呢?法官對此解釋稱,其實,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為的是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這種保護義務是經營者的固有經營風險。
那么經營者如何避免這種風險呢?從臨安法院近年來受理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案件來看,經營者應當做好危險警示、規范服務設施、完善應急救援這幾個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特別是訴訟發生后,更應當開誠布公地妥善解決糾紛,從而挽回信譽,重新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如本案中浴場的態度顯然是不可取的。
總而言之,民眾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多見,經營者勢必要與時俱進地不斷完善風險防控設施,從而既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又降低自身的經營成本。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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