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墻脫落砸死人 33戶業主共擔責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5-23 15:39:56 閱覽數:6562
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北街一住宅樓外墻水泥塊脫落致一人死亡案在遂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33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一經公布,引起不少市民關注,別人家房子的墻體脫落,還很可能是風吹掉的,為何其他業主也要賠?一時間市民疑惑重重,引起不小反響。
2016年3月7日,下班回家的小學老師周某途經北街一弄堂時,弄堂一側住宅樓的外墻水泥塊脫落,導致周某頭部受傷倒地不起,后雖經過路群眾及時送醫,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另外,脫落的水泥塊還砸到另一側墻體的空調外機箱,導致空調外機箱掉落在地。涉事的住宅樓建于1992年,分為一二兩個單元,共33戶36名業主,由于歷史原因并沒有物業及業主委員會,而水泥塊是從一單元的外墻上脫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將36名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建筑物的外墻在功能上系為整幢建筑服務,故屬于該幢建筑物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部分,業主作為住宅樓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人有維修保養該大樓并保證其安全的義務,而正是由于該大樓外墻疏于維護導致墻體脫落致周某死亡,36名業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開庭審理期間,一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事故發生的地點并不是道路,而是涉案房產與相鄰房產之間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來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同時該樓二單元的業主代理律師稱,該住宅樓一直以來都在各自的單元范圍內獨立進行維修保養,該起事故是由于一單元外墻脫落引起的,二單元不是事發區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當然不是侵權責任的主體。此外,有業主還提出,外墻水泥脫落是因當天有風,屬于自然現象導致的意外。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通道寬度1.4米左右,事發前通道附近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禁止通行標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過錯。所謂有風也不是導致水泥脫落的因素,不可減輕相關責任方的賠償責任。此外,一二單元是以樓內通行的樓梯數量區分,并不是區分獨立建筑物的標準,涉事住宅樓系一幢獨立的建筑物,本案36名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筑物墻體未盡合理的修繕義務,導致外墻水泥塊發生脫落致周某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以獨立門牌或產權記載的33戶為基準,均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決33戶賠償死者家屬98.9萬余元,每戶承擔2.9萬余元。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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