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丟失時收件人與快遞公司間權屬關系的認定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6-26 15:21:18 閱覽數:6572
【裁判要旨】
在快遞公司將寄送的物品丟失的情況下,收件人雖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但當收件人對所寄送的物品具有某項權利時,收件人可通過侵權訴訟主張權利??爝f公司由于自身過錯導致快件丟失時,應當賠償收件人因快件丟失造成的合理損失,不受郵寄須知等格式條款所載明賠償標準的限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案情概況】
2013年9月13日,刁某某委托他人從江蘇省昆山市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物品,注明投遞地址為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谷陽鎮某鞋業公司,收件人姓名為刁某某。2013年9月14日,鎮江某快遞公司投遞員將該快遞投遞到另一家鞋業公司后,由該鞋業公司的門衛徐某某在快遞回執單上蓋了收件章,后該快遞丟失。2013年11月11日,刁某某回戶籍地安徽省舒城縣重新辦理了駕駛證、臨時身份證和身份證,2013年11月18日,刁某某到江蘇省蘇州市辦理了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重新辦理證件期間產生車旅費698元、工本費50元、辦理和取回證件的時間共7天,產生誤工費損失816元,各項損失合計為1564元。因就賠償事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收件人刁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因快遞件丟失所造成的各項損失20000元。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徒民初字第01261號民事判決:鎮江某快遞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刁某某支付賠償金1564元。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規則解析】
伴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快遞業務迅猛增長,涉快遞業務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當快遞丟失時,是否只有寄件人可以提起訴訟,作為與快件利益直接相關的收件人可否直接起訴快遞公司?在確定快件丟失的賠償標準時,快遞公司限額賠償的格式條款效力如何認定?結合上述問題,對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分析如下:
第一,收件人與快遞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問題。在涉快遞業務糾紛中,寄件人與快遞公司之間是貨運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收件人與寄件人不是同一人時,收件人與快遞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快遞服務的目的畢竟是將貨物順利送達收件人,快遞企業需向收件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安全、準確、快捷、按時送達的義務;及時通知收件人收取快遞物品的義務;向收件人交付快遞物品并告知其當面驗收的義務。交付快遞物品是快遞企業履行其快遞服務合同的重要環節,在交付過程中,快遞人員還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遞物品??爝f公司對于屬于自身過錯產生的貨物損毀、滅失等,應當向快件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快遞公司將地址搞錯導致快件丟失,收件人當然可以向快遞公司主張返還原物。但快件已經無法找回,故只能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快遞公司限額賠償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爝f公司業務量巨大,為提高服務效率,往往在快遞單背面提供格式條款。對快件損毀、滅失的賠償問題,各快遞公司也在格式條款中予以明確,快遞單上一般載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時有權選擇保價服務,未保價的快件損毀、滅失時,通常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者按照快件郵費的幾倍賠償。例如,本案某快遞公司在“郵寄須知”上載明按郵寄費用的5倍予以賠償。實踐中寄件人選擇保價服務的極少,而未保價的客戶是否只能受限額賠償條款的約束?快遞公司對于限額賠償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須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予以認定,即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通常認為保價條款雖屬限制快遞公司賠償責任的條款,但是如果快遞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應當認可該保價條款的效力;反之,如果快遞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和說明的義務,即使寄件人在單據上簽字,也不能認定寄件人認可快遞公司的該條款內容。對此,還需考慮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如果由于快遞公司員工的故意導致快件損毀、滅失,則限額賠償的條款無論是否向寄件人提示、說明,均應全額賠償快件的損失。此外,由于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平衡,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其不存在故意的舉證責任,即對快遞公司確立過錯推定原則。但是,上述討論的格式條款的適用均是建立在雙方存在貨運合同的基礎上,而本案并不是寄件人起訴,因此,快遞公司提出按“郵寄須知”上載明的郵寄費用的5倍予以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無論5倍郵寄費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對本案中作為收件方而非寄件方的刁某某均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證件類物品丟失的賠償標準問題。涉案的快遞物品不是普通的財產,而是身份證、駕駛證等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的證件。證件雖沒有具體的財產價值,但對于所有人來講具有特殊意義,而且證件丟失會造成收件人的預期計劃落空,帶來一定損失。對于證件類等特殊物品的賠償標準,原則上只賠償直接損失,如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證據能夠確定物品的價格,可以按照物品價值來賠償。如果該物品對受害人具有特殊意義,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彌補權益損害,受害人也選擇侵權糾紛主張精神損失賠償時,由法院需根據實際情況謹慎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額,避免受害人借此獲利。本案中,丟失的快件不是特殊意義的紀念品,而是收件人的證件。證件對于公民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但證件并非不可替代,絕大多數證件可以補辦。當然,重新辦理證件需要花費時間,必然產生一些費用,包括誤工費、往返車費及其他相關的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均是因為快遞公司丟失快件的過錯而產生,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理應得到相應賠償。本案中,刁某某補辦證件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車旅費698元,補辦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的工本費50元、誤工費816元,各項損失共計1564元。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編輯 :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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