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違反競業限制員工被判賠付20萬
文: 來源:勞動報 時間:2017-06-27 15:38:55 閱覽數:6594
軟件公司銷售經理呂先生跳槽到同類公司后,原公司認為他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浦東新區法院近日判決,呂先生向原公司返還補償款并支付違約金合計20余萬。
辭職被要求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力克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與賽趨科軟件(上海)有限公司均為自貿區內企業,力克系統公司專門從事軟件開發與銷售業務,賽趨科軟件公司則從事軟件的銷售業務。
2011年7月,呂先生受雇于力克系統公司,并通過努力慢慢坐上了銷售經理的位子。在正式入職前,人事經理拿著一份《競業限制協議》給他簽署,約定他因有機會接觸公司機密,將來如果離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或經營同類業務,也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企業工作。并在附件中具體列出了一些不得受雇的單位,但沒有把賽趨科軟件公司列入其中。
2014年7月10日,呂先生提出辭職。20天后,與力克系統公司有競爭關系的賽趨科軟件公司聘用呂先生為中國區銷售總監。呂先生在8月8日離職當天收到了力克系統公司人事經理發來的電子郵件和快遞,明確要求他在6個月內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不得入職賽趨科軟件公司。力克系統公司隨后根據協議規定,按月向呂先生支付了3個月補償款,總計5萬余元。呂先生認為力克系統公司單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便在8月11日寫信拒絕了該要求。
員工賠償原公司20余萬
力克系統公司將呂先生、賽趨科軟件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呂先生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款并支付3倍于補償款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同時,要求賽趨科軟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呂先生認為,力克系統公司要求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故約定無效。呂某入職時力克系統公司并未在協議附件中將賽趨科軟件公司列入其中,離職時卻加入賽趨科軟件公司,對協議進行單方修改,屬擅自擴大競業限制范圍。他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協議,不應支付違約金。賽趨科軟件公司稱自己并非協議簽署方,力克系統公司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
浦東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屬合法有效。呂先生由力克系統公司跳槽至與其有商業競爭關系的賽趨科軟件公司工作,這種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故判決呂先生按照約定返還已收到的競業限制補償款,并向力克系統公司支付違約金,總計約20.4萬元。同時,駁回力克系統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力克系統公司與呂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競爭關系要從實質上審查
本案主審法官李尚偉告訴記者,隨著高收入員工及管理人員增多,越來越多企業會與高管或掌握核心機密的工作人員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協議,以避免不正當競爭。同時,勞動者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
本案即是一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返還競業限制補償款、支付違約金,并由案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競業限制糾紛。之所以認定呂先生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李尚偉說,一是競業限制協議中有關用人單位可免除或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條款,并非免除自身義務、排除對方權利的約定,應屬合法有效;二是競爭關系存在與否不以列舉為唯一標準,而應從實質上進行審查;三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不及于第三方,用人單位可以從侵犯商業秘密或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另行維權,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就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