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后去交警隊途中發動機損壞
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7-07-12 09:15:05 閱覽數:6839
發生追尾事故后,應交警的要求繼續駕車行駛12公里后徹底熄火,發生了近20萬元發動機維修費,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7月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鄭先生包含近20萬元發動機維修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204798元。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錢某駕駛朋友鄭先生的一輛路虎越野車經蘇通大橋由北往南行駛時,車輛前部撞上了同方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后部。兩車駕駛人員下車查看后,發現對方車上并無人員傷亡,車輛也未熄火。
處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為避免造成大橋的堵塞以及二次碰撞,出于公共安全的考慮,讓錢某先將車駛離現場。于是錢某繼續駕車往南行駛,擬就近從常熟出口下高速調頭往高速交警大隊處理事故,但在行駛了約12公里后車輛自動熄火“趴窩”。后經4S店診斷,涉案車輛系發動機拉缸損壞,故障現象為事故車輛無法啟動引擎,初步診斷車輛左前副水箱損壞,冷卻液有泄漏現象,副液壺中無冷卻液,維修方案為更換發動機引擎總成及相關密封部件。為此,鄭先生花去維修費共計204798元。
因保險公司拒賠,鄭先生訴至法院。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后,水箱漏水到發動機高溫和報警有一段時間,駕駛員在繼續行駛途中,應當發現儀表盤提示發動機高溫報警,并應立即停車而非繼續行駛到發動機熄火,發動機損失屬于擴大的損失,對此保險公司應予免賠。
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案涉事故發生于蘇通大橋上,碰撞發生后由于案涉車輛發動機尚能繼續運轉,該車輛駕駛人員作為普通駕駛人員無從知曉車輛發動機存在不能繼續駕駛的情形,且為了避免大橋擁堵、發生二次事故,應交警的要求盡快駛離事故現場前往交警隊處理事故,并無過錯。同時,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在碰撞事故發生后的車輛行駛過程中,該車實際進行過發動機高溫警示,難以認定車輛駕駛人員在繼續行駛過程中,知曉或者應當知曉發動機溫度升高或存在其他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情形,因此不屬于條款所約定的車輛損壞未經修理繼續駕駛情形。此外,保險公司主張發動機損失系擴大損失而與碰撞不具有因果關系,對此應當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現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發動機損失應認定為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車輛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鄭先生包含近20萬元發動機維修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204798元。
保險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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